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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84與192至195條的關係
發表人 阿花  

發表日期

11/4/2019 4:54:1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18條第一項客觀有不法性即可,主觀上不需有故意過失,而第二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是主客觀要件(不法性、有責性)皆須具備嗎?
民法184條一項前段的七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是須具備責任能力。那麼第192至195條是否亦須以成立184條後,再來討論是否可依192至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必須先成立184,才有依192至195請求的問題?還是192至195可以當作獨立請求權基礎?
倘若今天案例是某甲夢遊時開車撞死人,因其無責任能力,不構成侵權行為,故其被害人家屬亦不得依192及194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19 11:19:50 AM的回覆:

192至195可以當作獨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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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完全法條,非請求權基礎

184才是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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