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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期日期間計算
發表人 阿樺  

發表日期

7/16/2020 1:22:37 PM
發表內容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   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雙方並均欲終止契約而發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依保險法82條二項之規定,終止權須於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內行使,所以最慢是幾月幾號要行使終止權?

我本來以為是105   年   5月   4   日以前要行使終止權。這是單純依民法121條二項得出的結論。
但若將120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規定加下去的話,
起算日變成105   年   4   月   6日,再依121條第二項計算,最後行使終止權的日期係105   年   5月   5   日。
請教老師到底要如何適用法條計算?
以本題為例,終止權得行使之最後日期係
105   年   5月   4   日還是105   年   5月   5   日?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7/16/2020 6:43:24 PM的回覆: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雙方並均欲終止契約而發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依保險法82條二項之規定,終止權須於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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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起算1個月

5月5日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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