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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 管轄權問題 第十條第二項
發表人 pipigy  

發表日期

12/16/2020 7:50: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同學好   ,想冒昧請教一個問題,不知道有沒有同學在準備律師也可以幫忙解答的部分   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第一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二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想請教的問題是第一項是專屬管轄的規定,但如果今天仲介買賣雙方因為買賣契約發生糾紛,或是租賃契約的糾紛,可否適用第二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規定。

因為有看到原告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而法院裁定移送管轄,抗告又被駁回,不知道是否學生的條文認知有誤解?或是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感恩

判決連結:https://bit.ly/375lA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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