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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問題請教(假處分擔保金問題)
發表人 請問各位大大  

發表日期

1/27/2021 5:09:56 PM
發表內容    各位大大,如果某個案件已經先提供擔保金做假扣押執行,後來起訴獲得勝訴判決(還沒定讞,但該判決准許假執行),如果現在要聲請進行假執行的話,是不是法院會要求,再繳一次假執行擔保金?還是可以用訴狀聲請法院調假扣押卷做假執行就好,而不用再提供一次擔保金?

         先謝謝各個大大~~
回覆 A.S 在1/28/2021 9:16:01 AM的回覆:
我的想法是:執行處應該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提出已供假執行擔保之證明文件,
                   畢竟假扣押與假執行擔保性質不同。且由實務見解來看:供假執行
                   擔保後,亦不得聲請返還之前所供之假扣押擔保金。
                   
最高法院   53   年台抗字第   279   號   民事判例
按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至於債權人依本案宣告附條件假執行之判決,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係擔保被告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二者性質不同,不得謂債權人(原告)供假執行之擔保後,其因聲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本件再抗告人,以已遵判供假執行之擔保,其前此因聲請假扣押而供之擔保,已無必要為理由,聲請返還就假扣押所供之擔保金二萬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予以准許,原法院以本案尚未確定,並無法定返還原因,將該准予返還之裁定廢棄,命為該裁定之法院更為裁定,於法洵無不合。

→   再抗告意旨,徒以「無就同一執行標的而供雙重擔保之理由」等詞,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回覆 感謝各位大大 在1/28/2021 11:40:05 AM的回覆:
非常感謝A.S.大大撥冗回覆專業意見,幫了我很大的忙(這個問題困擾我一段時間,但能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真的很少)

雖然個人覺得現有的法條規範好像有點不合理(假扣押是保全執行,繳1/3擔保金就可以執行;假執行是本案執行,本來也可以繳1/3擔保金就可以執行),但現在之前有先假扣押(本案訴訟都還沒個底)然後再假執行(至少本案訴訟有個大概的底了,雖然還沒定讞),這樣累計繳的擔保金就要2/3...,比自始至終只有聲請假執行的擔保金還要高出1/3...

但如果現有實務見解就是這樣,那看來也只能尊重了...

再次感謝A.S大大的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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