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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真實血緣之生父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現行無任何權利主張。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3/2024 11:48:41 PM
發表內容
真實血緣之生父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現行無任何權利主張。

1.不承認真實血緣之生父享有婚生否認權

2.未受婚生否認前,以真實血緣為由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訴無理由。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79   號   民事判決(值得參考裁判)

按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固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俾紛爭當事人有得以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立法理由參照)。惟基於身分關係之排他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以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原因,依同法條第   2、3   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與具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無從因認領、撫育、強制認領之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而否認其婚生性。又民法第   1063   條之婚生推定與否認制度,在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之平衡,為兼顧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知其有血緣父母之權利、尊重其建構身分關係之意願及維護法律秩序,故就當事人適格、提訴期間皆有限制,然並未承認第三人以其真實血緣存在為由之否認權,此係立法形成之考量,並無違憲(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   號解釋參照),故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僅得與其性質不相牴觸者為限,始得為之。原審本此見解認定被上訴人為生母呂○惠與日本國人梅田○夫婚姻關係中受胎,其與梅田○夫間之婚生推定未曾被推翻,上訴人不得以訴訟推翻被上訴人與梅田○夫之婚生推定,無論其主張之真實血緣關係存否,其訴仍為無理由,難認有何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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