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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6/2024 1:28:35 AM
發表內容
01、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A地後受償800萬元。就甲未受償之200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B)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C)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D)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題目解答】(D)

(一)抵押物拍賣裁定為「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為執行(例如§4Ⅰぁ),例如抵押權人持抵押物拍賣裁定、質權人持質物拍賣裁定及留置權人持留置物拍賣裁定(非訟事件法§72、§4Ⅰぁあ),僅能對供擔保之特定財產為執行,於執行標的物不足清償執行名義之債權時,不得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續為查封及換價。若無法受全額清償,亦不得請求發給債權憑證。故(A)(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抵押物拍賣裁定既不能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如欲對無法受償之200萬元之債權主張權利,僅能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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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4 1:53:12 AM的回覆:
02、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日將甲所有A屋及該屋坐落之B地設定抵押予乙,以為該借款之共同擔保,嗣屆期甲分文未償該筆借款,乙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屋B地,法院於102年2月1日執行查封房地時,發現該房屋土地早於99年10月15日即已出租予丙占有使用,租期至102年10月14日屆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於102年11月1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時,就A屋B地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B)法院於102年9月1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之前,因A屋B地經鑑價結果合併拍賣之底價僅為450萬元,乙即可據此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

(C)法院於102年9月1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將A屋B地合併拍賣之底價定為500萬元,惟無人應買,乙可據此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

(D)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占用該房地,而甲不為即時反對,丙得主張其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

【題目解答】(A)

(一)租賃關係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繼續占有中(99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4日)將發生物權化之效果,其效力將優先於嗣後設定之抵押權(100年2月1日),故(B)(C)之論述「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係屬錯誤。

(二)故租賃關係終止後,法院始為拍賣時(102年11月1日),為提高應買意願,就A屋B地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故(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查封後,債務人不得再行出租,且因喪失處分權對繼續出租與否漠不關心,出租人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難認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67年第9次決議參照),故(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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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4 2:13:30 AM的回覆:
03、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動產?

(A)不得承受

(B)得准許承受,並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C)得准許承受,但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D)法院應再行拍賣該動產

【題目解答】(C)

(一)強制執行法§134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二)強制執行法§136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71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然假扣押之債權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尚屬存否未定之狀態,故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故(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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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4 2:36:40 AM的回覆:
04、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明「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扣押」,當扣押命令送達丙銀行時,關於扣押命令效力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之帳戶內存款不足50萬元時,丙銀行得具狀聲明異議

(B)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20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30萬元,則該30萬元仍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

(C)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100萬元,其中50萬元禁止乙領取,另50萬元乙仍有處分權

(D)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50萬元,丙銀行於收到扣押命令後,得以乙於扣押前欠其貸款30萬元未清償,予以抵銷

【題目解答】(B)

(一)強制執行法§119Ⅰ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故(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查一般債權,其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扣押時存在之扣押債權之全部,故僅扣押時乙之帳戶內存款20萬元為扣押效力所及,(B)之論述「該30萬元仍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扣押債權為50萬元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法§340規定:「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依其反面推論可知於扣押前,已取得對扣押債務人之債權,可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故(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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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4 2:39:31 AM的回覆:
05、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稱公告期間),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

(B)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

(C)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出價最高者買受

(D)公告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題目解答】(C)

(一)強制執行法§95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Ⅰ)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Ⅱ)」,故(A)之論述「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及(D)論述「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均屬正確。

(二)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四點:准許應買之程序中(二)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三)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而(C)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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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0/2024 3:47:36 PM的回覆:
06、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15日上午10時於A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適乙已與第三人丙申請辦理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於同日上午11時辦妥登記為丙名義,法院之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3時到達地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

(B)A地既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之查封不生效力

(C)乙、丙就A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

(D)丙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

【題目解答】(C)

(一)不動產查封效力之生效時點,如查封行為(揭示、封閉、追繳契據)在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在後,則於於實施查封行為完成時發生效力。如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在先,而查封行為(揭示、封閉、追繳契據)在後,則通知到達時發生查封效力,故強制執行法§76Ⅲ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明揭此旨。

(二)本題查封行為105年9月15日上午10時完成,而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3時到達地政機關,故查封效力發生之時期為105年9月15日上午10時,乙、丙就A地於105年9月15日上午10時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對甲不生效力(§113、§51Ⅱ),故(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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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3/2024 7:07:17 PM的回覆:
07、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配之時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B)丙收到法院所發收取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C)丙收到法院所發移轉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D)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轉給命令,已將金錢交付法院,但甲尚未領取之前

【題目解答】(C)

(一)強制執行法§32Ⅰ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故(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收取命令」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如經收取,執行程序終結,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尚未收取則可聲明參與分配,故(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移轉命令」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之命令(§115Ⅱ)送達於第三人時(強§118Ⅱ)。執行程序終結,不得聲明參與分配,(C)之論述其執行程序終結,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故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支付轉給命令」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將現款交付執行法院,並已轉給債權人時,執行程序終結,不得聲明參與分配,(D)之論述程序尚未終結,可聲明參與分配,故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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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4/2024 4:59:58 PM的回覆:
08、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B)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5萬元之怠金

(C)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D)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題目解答】(B)

「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之勝訴確定判決係要求債務人「不作為」之執行名義,其執行方法應依強制執行法§129Ⅰ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故(A)之論述「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C)之論述「執行法院得管收之」及(D)之論述「得連續處以怠金」均屬正確。而(B)之論述「定履行期間」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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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5:51:42 PM的回覆:
09、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A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法院得先對於債務人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其交出該所有權狀

(B)執行法院於債務人拒絕交出所有權狀時,得依直接執行之方式,逕將該所有權狀取交予債權人

(C)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得以公告宣示債務人未交出之所有權狀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D)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不得定期間命債務人交出,且於債務人不依命履行時,處怠金或管收之

【題目解答】(D)

(一)強制執行法§123Ⅰ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故(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強制執行法§123Ⅱ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121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故(C)之論述係屬正確。而(D)之論述「處怠金或管收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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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5:53:05 PM的回覆:
10、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須再為送達,因假扣押裁定未送達於債務人,亦不影響其執行之效力

(B)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C)債權人應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

(D)執行法院應即撤銷

【題目解答】(C)

強制執行法§132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Ⅰ)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Ⅱ)」,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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