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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離婚後子女可否改姓
發表人 是這樣子ㄇ?!  

發表日期

6/21/2006 5:09:06 PM
發表內容 離婚後子女可否改姓   

離婚後,子女由女方監護,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一、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依此規定,若母無兄弟是可約定從母姓。但須注意,該從母姓之約定,必須在子女申報戶籍前約定,倘若申報戶籍後,除了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被收養),原則上即不得更改。舉例而言,張男與陳女結婚,陳女無兄弟,所生子女於報戶口時,以張子名義申報,事後張男與陳女原則上即不可以再將更張子改從母姓;縱然爾後陳女與張男離婚,亦不得要求張子改母姓!

二、上述規定有個例外情形,若陳女原來有親兄弟,因此不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母無兄弟之規定,因此無法從母姓,若事後母(即陳女)變為無兄弟時,例如兄弟被收養或死亡之情形,則准許事後約定,將張子從母姓。

三、有些婦女朋友會抱怨這樣的規定,有違男女平等云云。然親屬法與財產法不同,是以既有之倫理關係為基礎,尚與財產法強調契約自由不同,此外為維持身份關係之安定性,亦不容許任意變更,這是目前法令就改姓規定如定嚴格之原因。
   
   
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06 2:16:14 AM的回覆:
姓名條例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回覆 O.O 在6/22/2006 11:57:54 AM的回覆:
意思是....
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06 12:46:34 PM的回覆:

看不懂嗎?
回覆 努力唸書考上國考 在6/22/2006 10:53:56 PM的回覆: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so....
老師的意思是"可以"!!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06 12:50:53 AM的回覆:

是。

對自己多點信心吧。
回覆 ok 在6/23/2006 9:10:02 AM的回覆:
那....說不可以的那篇文章~那位律師~是說錯了啊!!嗯!!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06 12:13:18 PM的回覆:

他不清楚這個特別法吧
回覆 ???!!! 在8/22/2006 9:52:25 AM的回覆:
是否可讓小孩跟母姓?   
問題
與先生早已分居,先生也棄養小孩,兩人協議要離婚,先生已好久沒給付生活費,所以想知道如何辦理離婚。是否可讓小孩跟母姓?該如何申請。離婚又該怎辦理?多久可改嫁?改嫁後,小孩可跟再嫁的先生姓嗎?

解答
一、如果兩個人已經協議離婚,則只要請兩位証人在離婚協議書上見証,雙方再拿離婚協議書會同到戶政機關辦好離婚登記,才算辦好離婚手續。二、離婚之後小孩子若想要改從母姓,一則必須得到小孩子親生父親的同意,二則必須母親沒有兄弟才可。三、女性離婚之後,只要確定沒有懷孕就可以改嫁,小孩子若想跟在再婚的先生姓,則該小孩必須讓再婚的先生收養才可。   
==================================
為何一堆律師都這樣子??!!
回覆 ???!!! 在8/22/2006 9:59:50 AM的回覆:
我同宇法老師的見解.
回覆 ???!!! 在8/22/2006 9:59:54 AM的回覆:
我同宇法老師的見解.
回覆 沙加 在8/22/2006 10:06:16 AM的回覆:
>>三、女性離婚之後,只要確定沒有懷孕就可以改嫁,小孩子
>>若想跟在再婚的先生姓,則該小孩必須讓再婚的先生收養才
>>可。

這個早就俢法了吧

不過三人合著書裡面好像也是忘了改過來
回覆 沙加 在8/22/2006 10:09:16 AM的回覆:
啊我說的修法部分是指:待婚期間的規定。
回覆 kk 在8/22/2006 10:20:08 AM的回覆:
這種姓名條例的東西已經很細瑣,妳可能要問20個律師,才會有一個知道。
回覆 戶政事務所 在5/18/2007 10:08:24 AM的回覆:
夫妻離婚時約定子女由母監護,若生父同意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答:子女之姓氏不因父母離婚,而以監護約定變更姓氏,除子女於74年6月5日以後出生,且符合民法第1059條規定者,得另約定改姓外,不得僅憑監護約定書改從母姓。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07 1:27:08 PM的回覆:

上面的,你是那個戶政事務所?
回覆 在9/25/2007 2:22:54 AM的回覆:
現在母有監護權
那母親可以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將小孩改為母姓嗎

若是那母親請朋友以收養方式呢(小孩的父母均在)
回覆 在9/25/2007 2:38:33 AM的回覆:
現在母有監護權
那母親可以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將小孩改為母姓嗎

又若是那母親的再婚夫以收養方式呢

(小孩的父母均在-但父不同意~這時需要小孩本身的父親同意嗎~還是只要法定代理人(母親)~同意即可)
回覆
李俊德 在9/25/2007 12:02:00 PM的回覆:

看新民法1059之規定
回覆 心民法 在9/25/2007 11:49:28 PM的回覆: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一、父母離婚者。(1059)<--父母離婚~監護權歸母親~那要換母姓~還需要父親同意嗎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1076-2)<--監護權歸母親~那法定代理人同意~是母親同意就可以~還是要父親也同意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7 8:15:32 AM的回覆:

1059第2項:以書面變更。第4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1076-1:收養應得父母同意(還問要不要父親同意?父親不是父母嗎?)
回覆 畢業生 在9/26/2007 9:00:04 AM的回覆:
李老師說的是正確的

我唸的四等戶政法規也是這麼說的
回覆 小R 在9/26/2007 9:22:06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對於民法子女姓氏與姓名條例規定不同部分,個人淺見贊同老師見解,後者應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後段規定,縱民法嗣經修正,似亦應優先適用姓名條例。惟民法修正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本年6月27日發布新聞稿,似認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認應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民法修正規定(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90983&ctNode=79&mp=001)。此部分個人甚感疑惑,不知老師您的看法為何?

子女姓氏之修正係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今日(96年6月27日)報載有關民法第1059條於5月25日施行後,因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方式、夫妻離異後子女姓氏變更、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及父母同姓是否仍須約定姓氏等,法務部回應如下:
一、略...
二、依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子女姓氏變更應適用民法:
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即得申請改姓,要件過寬且未考量子女利益,並與修正前之民法規定扞格,實務運作迭生爭議,由於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姓氏之規定,而民法甫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後,有關子女姓氏變更,如雙方無法獲致共識,仍應循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訴請法院依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三、略...
四、略...
回覆 ^.^ 在9/26/2007 9:27:20 A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9/26   上午   08:15:32的回覆:

1059第2項:以書面變更。第4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1076-1:收養應得父母同意。(還問要不要父親同意?父親不是父母嗎?)
------------------------------------------------------------------------------

1059第2項:以書面變更。<--父親同意的話。
1059第4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父親住同意的話。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1076-2)<--監護權歸母親~那法定代理人同意~是母親同意就可以~還是要父親也同意


--1076-1:收養應得父母同意。(還問要不要父親同意?父親不是父母嗎?)


Q: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包括父親(監護權為母親)?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7 6:21:12 PM的回覆:

條文本身就寫的很清楚:1076-2第3項
回覆 悅氏 在9/27/2007 4:15:00 PM的回覆: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嗯!!法定代理人是父母<--沒離婚前
那父母離婚後~是否監護權歸誰~誰就是法定代理人呢?!
回覆 推手 在9/28/2007 9:58:14 PM的回覆:
推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9/28/2007 11:03:33 PM的回覆:

不要再用母親享有監護權的用語了!!!!!!!!

我看的快抓狂了!!!!!!!!

去查一下書吧,不要一直問基本觀念的問題。
回覆 *.* 在9/29/2007 7:03:08 PM的回覆: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098   條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回覆 123 在9/30/2007 3:51:05 PM的回覆:
應該可以
回覆 !! 在10/2/2007 8:34:27 AM的回覆:
真的可以?!為什麼??
回覆 提醒一下 在10/2/2007 9:29:07 AM的回覆:
上四樓老師的意思是
1.   原生父母對其子女本來就擁有親權,故無論父母關係是否存續,只要能對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均是行使「親權」。換言之,一般所稱父母離婚爭取監護權,其實是爭取「行使親權」的權力。   
2.   法律上所稱之「監護權」,僅在父母以外的人(無父母,或父母不適合行使親權)擔任監護職務時才稱之。

換句話說請不要用父母行使「監護權」的用語
回覆 提醒一下 在10/2/2007 9:38:27 AM的回覆:
找到上面那個戶政事務所了
po文的人斷章取義
原文是:
名間鄉戶政事務所相關問題解答      
3.   離婚約定子女由母監護,經生父同意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8226;      子女姓氏不因父母離婚,監護權約定而變更,除子女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出生,且符合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者,得另約定改姓外,不得僅憑監護約定書改從母姓。
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   (   監護   )   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   
回覆 鼓勵 在10/2/2007 10:07:45 AM的回覆:
找了一下
這可以回答原Po的問題了
這是新的函釋啦
要麻煩請大家順便更正一下腦海中的資料庫哦

內政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
(請跳看說明二(七))
有關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子女從姓、姓氏變更,及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案辦理原則。      
   一、按總統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   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4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第5項)」。
 二、上開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逕為出生登記,該出生登記當事人從姓及姓氏變更部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三)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記。
(四)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五)以上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上開民法修正條文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六)上開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出生登記,或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經父母約定子女姓氏並辦理出生登記者,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成年人應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成年人應提憑父母雙方同意書辦理,或父母於姓名變更登記申請書上載明約定或同意子女變更姓氏。
(七)另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其與民法修正條文競合疑義,本部刻與法務部研議中,處理原則另行函知。


好了,
然後是法務部96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60020778號函及內政部96年7月4日台內戶字第0960107334號函:
父母離婚者,有關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依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亦得依同條第5項第1款規定,於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惟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即得申請改姓,要件過寬且未考量子女利益,並與新修正施行之民法上開規定扞格。由於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親子關係子女從姓之規定,而民法第1059條甫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本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較為允當。

換句話說,最新做法是離婚後,子女姓氏如無法獲致共識,應循新修後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訴請法院依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回覆 畢業生 在10/2/2007 10:36:29 AM的回覆:
有一個問題
非訟事件法尚未依民法第1059條的修正
而跟著修法

亦指修正了實體法但未修正程序法
回覆 /..\ 在10/3/2007 8:35:22 AM的回覆: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而其後,該未成年子女為繼父收養,那這情況未成年子女改姓要怎麼辦理?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嗎?若是在生父不同意,但生父未依離婚協議書給子女養育費的情況呢?
回覆 畢業生 在10/3/2007 11:15:55 AM的回覆: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而其後,該未成年子女為繼父收養,那這情況未成年子女改姓要怎麼辦理?
∼∼∼∼∼∼∼∼∼∼∼∼∼∼∼∼∼∼∼∼∼∼∼∼∼∼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其他依法改姓者。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嗎?
∼∼∼∼∼∼∼∼∼∼∼∼∼∼∼∼∼
法條未規定
淺見認為,子女之姓氏涉及父母之親權行使,法條未規定,即指不以子女同意為要件。

若是在生父不同意,但生父未依離婚協議書給子女養育費的情況呢?
∼∼∼∼∼∼∼∼∼∼∼∼∼∼∼∼∼∼∼∼∼∼∼∼∼∼∼題目有些奇怪
離婚時,父母應會談到親權行使之問題,此時已可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

我有點不太懂,離婚之後,母再婚,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生父的親權行使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停止狀態。在此生父為什麼可以不同意。
回覆 50%off 在10/17/2007 10:08:54 PM的回覆:
好事作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

婦女新知基金會

開版詞
不管婚與不婚,法律知能都是女人不可或缺的,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出「民法QA」單元,透過一則則小故事,帶領你我一起遨遊法律天地裡,讓女人在婚姻家庭中更具能量,敬請期待。
     

 
  立法院於日前(2007年5月4日)在立法委員的支持及努力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視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

  在強調多元文化的21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媽媽、單親媽媽、原住民媽媽、外籍配偶等媽媽們及其子女,無法得償心願、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因此,民法親屬編修正正是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

  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

一、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各堅持不同立場,一方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他方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朝野協商結果於本條修正草案中不予明文協商不成之情形。

  因此,雖然戶政機關承諾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現行戶籍法並未規定有協商不成之情形下,勢必戶政機關會遵循以往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則使當事人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則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且無形中增加母親之成本。

二、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新通過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之子女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後,得以改姓,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新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仍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

  就中國時報5月5日2版小王的例子來說,   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母親蜷縮在客廳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父母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然而,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範下,小王如果未能得到父親之同意,仍無法如其所願改從母姓。

三、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一款加入「父母離婚者」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92年6月25日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產生衝突,使得改姓更加困難,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

  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家暴或性侵害之子女,無法給予改姓之機會。就拿小王的例子來說,如果小王未滿二十歲,且父母已離婚,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即可到戶政機關去申請改姓,但若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小王則必須向法院請求宣告改姓,而改姓是否成功,端賴法官之心證,倘若法官認為子女改姓與家暴無關連性,則小王仍無法改從母姓。尤有甚者,如果小王的父母未離婚,父親又不同意改姓,小王則連請求法院宣告的機會都沒有。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皆有所異議,本會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並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之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且應維持成年子女之姓名選擇權,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回覆 在6/3/2008 12:11:46 PM的回覆:
離婚協議上有寫   男方三個月沒有給子女養育費   女方就可以改母姓      這可以算是子的的父親之同意嗎
還是仍要得到法院判決   不能拿離婚協議跟確實沒付養育費的證據去辦理

子女改母姓後~為繼父收養~那還要再得到生父同意嗎
回覆 999 在4/14/2010 9:40:09 PM的回覆:
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10 10:26:10 PM的回覆:

姓名條例第6條已經修正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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