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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後刑法很有趣
在10/24/2007 3:12:03 PM的回覆:
甲想殺乙 但未殺成 271未遂
丙 部分 甲一開始 無殺人故意 但是有死亡結果 有因果關係
所以論過失
錯誤論 沒想像中難
好好理解 就通了
你舉的例子有些書上會說 打擊錯誤加上客體錯誤
一直唸還是不懂
只要照三階論去討論 一點不難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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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後刑法很有趣
在10/24/2007 3:13:59 PM的回覆:
他所跟蹤的"某乙"原係某丙
而他誤殺之人卻是他想殺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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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錯了 抱歉
乙部分 故意殺人罪
丙部分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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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07 3:20:14 PM的回覆:
等價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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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
在10/25/2007 4:05:20 PM的回覆:
所以最後的法律效果還是以故意犯處罰
但是學者有以過失犯處罰的說法(極少數說)
我覺得不可採
畢竟在等價錯誤的架構中
行為人本來就有知和欲去侵害一個生命法益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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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07 4:08:14 PM的回覆:
目的客體(同時發生等價的客體錯誤):故意未遂
失誤客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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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
在10/25/2007 4:15:22 PM的回覆:
李老師
對對對
上次我請教學校的刑法老師
他是分兩部分說明
就是這樣
後來學校老師對我說
我錯了一半
要仔細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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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cea
在10/25/2007 7:25:15 PM的回覆:
老師您的意思是說:
目的客體(同時發生等價的客體錯誤):故意未遂---->事實上是針對丙而言(雖然行為人在瞄準丙的時候心裡想的是乙),所以對丙部份論故意未遂
失誤客體:過失---->事實上他誤中乙,所以對乙中槍的部份論過失(雖然行為人心裡的目的客體是乙,但乙在事實上卻是因行為人的打擊錯誤而死亡)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錯誤,懇請老師指正.感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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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07 8:09:34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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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想太多
在10/25/2007 10:05:26 PM的回覆:
甲要殺乙
終究是殺了乙
應該是沒錯吧
例如 我想去某甲家
卻因為迷路
繞來繞去
最後誤打誤撞到到了某甲的家
難到這就不算到某甲的家
所以法律人會不會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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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07 10:34:57 PM的回覆:
只看最後的結果,是很偷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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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在7/30/2010 9:26:59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這樣對於法感情不會很過意不去
因為本來甲就是要殺乙,而最後乙也死亡,
甲卻從故意殺人成了過失殺人,這樣甲是不是賺到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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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就是持這種看法
在7/30/2010 10:38:37 PM的回覆:
本來要殺乙,後來以真的死了:故意殺人既遂。
不過這確實似乎不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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