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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是甚麼樣的政府?我要擊鼓鳴冤!(請務必看這一篇)
發表人 下六月雪啦  

發表日期

10/26/2007 11:30:28 AM
發表內容 下面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我想大家應該不陌生):

~~~~~~~~~~~~~~~~~~我是分隔線~~~~~~~~~~~~~~~~~~~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0580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396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3,000元:   
一、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五、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六、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5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1項第3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因發言字數超過上限,恕刪***************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6月5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施行。   
回覆 下六月雪啦 在10/26/2007 11:36:12 AM的回覆:
下面是內政部關於公家機關工友是否可以領敬老津貼的函釋(應該算是一種命令)

(一)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工友或純勞工身分已領退休金者之請領資格函示案   

上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0月2日局給字第0910031278號)書函稱略以:「茲以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係各依其事業機構所訂定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自為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對象。至公務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工友或及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係適用勞基法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亦由政府編列預算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給……。」

基此,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係各依其事業機構所訂定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自為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對象。

有關公務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工友或及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如依公營事業機構所訂定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自為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對象。如係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勞基法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亦由政府編列預算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給,慮其性質與公務員一次退休金相似,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給,基於平等原則仍為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對象。若非依上述法規領退休金而僅領資遣費、離職儲金者則不在此限。

〔內政部91年10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10032333號函〕   
回覆 下六月雪啦 在10/26/2007 11:38:13 AM的回覆:
另一個補充解釋:
(是為了補充上一個函釋所作的)

(二)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工友或純勞工身分已領退休金者之請領資格再函示案   

本部前以91年10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10032333號函之釋示,其中說明四略以:公務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工友或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如非依公營事業所訂定退休法令或事務管理規則、勞基法辦理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而僅領資遣費、離職儲金者則不在此限。上開函釋原係針對編制內人員與不定期契約人員而為解釋,為衡平部分非編制內之司機、技工、工友或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包括臨時人員與定期契約人員)之權益,如其退休年資未滿5年者,則不在該函釋範圍內。本案訴願人係臨時人員非編制內之技工工友或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且其退休年資未滿5年者,所領退休金甚少,是以非屬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排除之對象。

〔內政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20062968號函〕   

~~~~~~~~~~~~~~~~~~~~~~~~~我是分隔線~~~~~~~~~~~~
想請問各位大大:

第一:為什麼內政部的函釋可以把原本法律所無的限制加進去,利用立法理由擴大解釋,讓原本的公家機關工友(非公務人員法律所包攝之範圍)無法領敬老年金?排除該等"勞工"領取敬老年金的資格?

第二:如果這麼做說的通的話,為何補充函釋中要再分"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者,而謂五年以下者因領的退休金少,所以為了照顧此等人之老年生活,還是可以領敬老年金?那年資六年的人呢?年資四年可領敬老年金,年資六年的不能領??
這不是明顯違背平等原則嗎?
何況工友根本不是暫行條例裡所列舉的對象呀?
政府可以這樣亂搞,把勞工當公教人員嗎?那好呀,那這些人是否可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或是適用教師的退休制度呢?
更何況所謂領政府的錢,拜託,政府找工友來擦桌子,倒茶水,剪花圃的草,找駕駛來開公務車,這應該是私經濟行政的範疇吧,政府是雇主(老闆),退休也是比照勞基法退休,跟公務員什麼相干?(以前職員坐著,工友還不能坐呢!?為什麼到要發老人年金時,工友反而成了公教人員?
這是個什麼樣的政府?這是什麼樣的社會?

(本來要打釋憲官司,深恐法學素養不足,貽笑方家,故先來求教各位大大!並感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
回覆 小y 在10/27/2007 1:28:05 PM的回覆:
工友於工作中享有與公務員同等待遇及福利,這應該怎算?像是休假...
公家工友,雖是勞工,但與民間所屬之勞工還是有所不同。
回覆 下六月雪啦 在11/5/2007 1:02:14 PM的回覆:
工友在公家機關之待遇福利與公務人員並不相同喔!
就連休假也是完全不同的!
公務人員的休假是滿一年七天,滿三年14天......
工友是比照勞基法
回覆 心有同感 在12/27/2009 12:34:53 PM的回覆:
第0910032333號函
回覆 心有同感 在12/27/2009 12:37:43 PM的回覆:
請問下"六月雪",最後您父親有訴願成功嗎?
我父親是早期北市公車司機,也無法領取老年年金
回覆 平等原則 在12/28/2009 12:29:13 AM的回覆:
按XXX釋字(忘了),給付行政應該考量國家財政考量外,尤需顧及平等原則適用

該條例係以公務人員為排除給付對象
惟本案請領者為勞工屬性之退休金
慮公務員身分保障與勞工保障顯有不同
自不應視為同一身分

上開函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非合法
回覆 另以 在12/28/2009 12:34:13 AM的回覆:
不用釋憲官司
行政法院本得拒絕適用該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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