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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988-1 III請教
發表人 團團  

發表日期

12/31/2010 12:02:45 PM
發表內容 民988-1   III有"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請問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已視為消滅,為何還會發生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的情況,麻煩大家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10 1:43:48 PM的回覆:

法律關係消滅了

不代表

法律事實亦告解消

回覆 園園 在12/31/2010 4:03:54 PM的回覆:
988-1第3項後段之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之時間點必在同條第1項之時間點之後;第988條第3款之情形,前提是有第985條之重婚,既是重婚亦即以前婚有效為先決要件,只不過有同條款但書之情形,依釋字第552號之解釋使後婚例外有效,前婚為何又有效?當是離婚登記被撤銷或是離婚確定判決被廢棄了,時間點必是在後婚成立之後,所以有不同之消滅時效之規定。
回覆 團團 在12/31/2010 9:35:44 PM的回覆:
所以      是因撤銷或廢棄後      當事人一方又去聲請判決離婚嗎      抱歉         我一直無法體會這條文訂定的用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10 9:58:47 PM的回覆:

自己設計一個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的重婚案例

再想想剩餘財產請求之問題

不要瞎想

回覆 冥王 在1/1/2011 1:07:22 PM的回覆:
李老師講的很清楚了

李老師的意思是
988之1第一項的確是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時消滅
但是對於前婚配偶仍尚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況下
如果沒有第三項消滅時效的特別規定
而回歸適用到第1030之1第三項消滅時效規定
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對前婚配偶非常不公平
為何?
因為往往善意重婚前婚姻消滅至前婚配偶發覺前婚姻離婚無效時往往都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了
而前婚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可能因為適用到1030之1第三項規定導致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消滅而欲哭無淚
立法者制定988之1第三項的用意是
善意重婚時候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往後起算
讓前婚配偶發覺前婚姻離婚無效時
趕緊去法院廢棄離婚確定判決或撤銷離婚登記
使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自廢棄離婚確定判決或撤銷離婚登記起算
以保障前婚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權益
回覆 團團 在1/1/2011 4:12:27 PM的回覆:
因為往往善意重婚前婚姻消滅至前婚配偶發覺前婚姻離婚無效時往往都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了
﹣﹣﹣﹣﹣﹣﹣﹣﹣﹣﹣﹣﹣﹣﹣﹣﹣﹣﹣﹣﹣
為何前婚配偶未於前婚姻離婚登記辦妥當下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我覺得該是善意信任有瑕疵兩願離婚登記之前婚配偶與善意第三人成立後婚姻多年後,前婚姻配偶另一方始發現前婚姻已因此有瑕疵離婚登記而解消,   但因1030-1III時效已過而無法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而有988-1III撤銷兩願離婚登記確定後五年內得提出的保障。
這是我從增訂理由解讀的心得,不知是否有誤,尚請      先進指教斧正
回覆 冥王 在1/1/2011 7:20:55 PM的回覆:
第一   
我說的前婚配偶是指善意重婚人之前婚姻配偶

第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阿
也可以不馬上行使阿
又不是強行規定一定要行使
像是988之1的第二項就是針對前婚姻配偶有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形
所以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不得另行主張阿

第三

前婚姻配偶另一方始發現前婚姻已因此有瑕疵離婚登記而解消
--------------------------------------------------------------------------
我不懂你這是在寫啥??

離婚登記有瑕疵不會使前婚姻之離婚自行解消
只是有瑕疵可以請求撤銷
我國民法自從74年6月5號採離婚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自明

要讓離婚登記因為有瑕疵而無效
依照實務界多數見解與及林秀雄老師見解
只有在民法第1049條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行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戶政人員疏漏沒有檢查而准予其登記
才會有離婚登記無效之情形

第四
綜合上面
一開始原本甲夫乙妻兩願辦理離婚登記導致其法定夫妻財產制消滅進入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若此時乙妻未即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之後甲男與丙女皆善意信賴結婚登記而辦理結婚
自他們結婚五年之後,乙女才發現與甲男當初兩願離婚登記有瑕疵
若此時沒有988之1第三項之規定
而適用到1030之1第三項之情形
造成情況是一
甲男與丙女結婚之時導致甲男與乙女之前婚姻消滅
前婚姻消滅後五年才發現有問題
依照1030之1第三項已經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對乙女不公平
立法者有鑑於此
又創設民法第988之1第三項
使得乙女可以於發現時離婚登記有瑕疵時
趕緊去請求撤銷離婚登記而使得他可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也就是說在甲男丙女善意重婚的情況
乙女撤銷離婚登記只是立法者讓乙女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消滅時效排除1030之1之適用而賦予新的起算時點也便於確認
最關鍵的是
乙女之撤銷離婚登記與乙女與甲男婚姻之效力無關
因為他與甲男的前婚姻早就自甲男與丙女之後婚姻成立時
視為消滅了(988之1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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