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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小貝炎殺黑龍波
發表人 送赴債務??送交債務  

發表日期

6/22/2005 8:50:2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我知道
赴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送赴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及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
代送債務是指上述三種債務之一,債權人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將給付物交付於其它住所者。

那.....我在高點的"學習是六法"裡面
看到一個"送交債務",分別是在314和374底下的另外註解,兒倆個送交債務的解釋他有寫的不一樣,看完簡直ORZ........(老天!!編也編好一點!!)
請問老師送交債務是上述四種的哪一個的別稱???還是是高點自己掰的...可否請老師解答一下...



另外,請問一下老師,本來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種類之債"以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為特定方法之一,那麼,應該以清償地以及清償地以外之地為交付為區分是適用200條或是374條;所以,
本來我認為應該試: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這跟老師的分類一樣);
赴償債務不就應該是指以債權人住所或債權人指定清償地為給付之債嗎??
所以,
送赴債務是以上述兩種債務之清償地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所以適用374條??

為什麼老師的分類是這樣子??還是我的觀念有問題??
謝謝老師!!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2/2005 8:54:06 PM的回覆:
抱歉我的姓名和主題打反了
哈哈!!
再次ORZ...
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05 10:39:21 PM的回覆:
赴償債務不就應該是指以債權人住所或債權人指定清償地為給付之債嗎??
所以,
送赴債務是以上述兩種債務之清償地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所以適用374條??
--------------------------------------------------------------------------
1.何謂清償地?何時決定?

2.如果訂立契約時,約定給付場所為「清償地以外之地」那是何處?

先想一想。

高點的學習六法,那是他們的驕傲,不便評論。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5 12:39:57 AM的回覆:
小貝,我在等你回答。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4/2005 12:34:17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
我這兩天研究所交報告>"<...
所以,沒有時間上來看,也就晚了一點回!!
不過終於結束了(大喜)^O^v..
先跟老師說抱歉...

老師問我的問題

1.何謂清償地?何時決定?

我想清償地就是指債之履行地,也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關於債之履行所決定應給付之地,所以,清償地也就可能是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地、債權人住所地或營業地以及債務人與債權人於上述兩種地點以外之第三地。
至於清償地何時決定,我想也就是契約意思合致時決定,也就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於要約承諾後,契約成立時決定。

2.如果訂立契約時,約定給付場所為「清償地以外之地」那是何處?

那麼如果照上述我所說的清償地是指契約成立時決定,也就是說訂立契約時,清償地就決定了,所以,清償地不外就是:
(1)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地;
(2)債權人住所地或營業地;以及
(3)債務人與債權人於上述兩種地點以外之第三地,
所以,我不懂怎麼還會有約定給付場所為「清償地以外之地」??
因為如果是這樣,訂立契約時,清償地不就已經特定(決定)??那麼給付場所為「清償地以外之地」就應該是訂立契約   "   後   "   ,雙方當事人才更改清償地才對呀??不是嗎??
老師,不知道我這樣子的理解對不對??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5 12:57:45 PM的回覆:
赴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送赴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及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
代送債務是指上述三種債務之一,債權人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將給付物交付於其它住所者。
--------------------------------------------------------------------------
這是我上課的說明


本來我認為應該試: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這跟老師的分類一樣);
赴償債務不就應該是指以債權人住所或債權人指定清償地為給付之債嗎??
所以,
送赴債務是以上述兩種債務之清償地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所以適用374條??
--------------------------------------------------------------------------
這是你原先的問題

那麼如果照上述我所說的清償地是指契約成立時決定,也就是說訂立契約時,清償地就決定了,所以,清償地不外就是:
(1)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地;
(2)債權人住所地或營業地;以及
(3)債務人與債權人於上述兩種地點以外之第三地,
所以,我不懂怎麼還會有約定給付場所為「清償地以外之地」??
---------------------------------------------------------------------------
這是你剛剛的回答。

甲向乙訂貨一批,甲要求乙將貨物一批,送往甲於林口租用之倉庫(送赴債務),但乙尚未運送之際,甲又要求乙將該批貨物送至高雄,乙表示公司無車可送至高雄,故要求甲承擔運費,乙可接洽貨運公司運送,甲表示同意,乙請新0貨運運送,然因高速公路聯環車禍,該批貨物歸於滅失,試問,甲可否要求乙再送貨一次?或請求損害賠償?乙可否要求甲支付價金?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4/2005 2:18:44 PM的回覆:
甲向乙訂貨一批,甲要求乙將貨物一批,送往甲於林口租用之倉庫,但乙尚未運送之際,甲又要求乙將該批貨物送至高雄,乙表示公司無車可送至高雄,故要求甲承擔運費,乙可接洽貨運公司運送,甲表示同意,乙請新0貨運運送,然因高速公路聯環車禍,該批貨物歸於滅失,試問,甲可否要求乙再送貨一次?或請求損害賠償?乙可否要求甲支付價金?
-----------------------------------
老師,我試著解解看,請包含...
--------------------------------------------

甲不能再要求乙送貨一次亦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然乙可要求甲支付價金,分述如下:
一、甲向乙訂貨一批,因車禍致貨物滅失,而甲又得再向乙要求再送貨乙次,窺諸題指該貨應屬可代替物,故甲乙間之契約係屬以代替物之給付為標的之種類之債,合先序明。
二、然種類之債依其特定方法有二,即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與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民法第200條第二項亦明揭此旨。
三、又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就其給付與給付地之關係可分為四種,分述如下:
                     (一)、赴償債務:指債務人應將給付持往債權人的住所
          為給付之債務;
                     (二)、往取債務:指債權人前往債務人的住所受領給付
          物債;
                     (三)、送赴債務:指債務人須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及債
          務人住所地以外之處所為給付之債;
                     (四)、代送債務:指本屬上述三種債務之一,債權人於
          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將給付物交付於其他處
          所者。
四、依題旨,甲向乙訂貨一批,甲要求乙將貨物一批,送往甲於林口租用之倉庫,此乃債務人須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及債務人住所地以外之處所為給付之債,故本屬送赴債務。
五、惟其後,乙於尚未運送之際,甲又要求乙將該批貨物送至高雄,此時,即為本屬送赴債務,而債權人甲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乙,將給付物交付於其他處所者,故此時已由送赴債務變更為代送債務,此時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六、又,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擔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此窺諸民法第374條即可得知。
七、今甲乙之契約原清償地乃甲於林口租用之倉庫,而後甲又要求乙將該批貨物送至高雄,故乃買受人假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於清償地以外之處所(即高雄),因此,自乙將應給付之物,即貨物一批,交由新0貨運時,貨物一批之危險,即由買受人甲承擔,此乃依民法第374條之規定得知。故今因高速公路聯環車禍,致使該批貨物歸於滅失,甲自應承擔該危險。
八、結論:甲不可要求乙再送貨一次(民法第374參照),又新0貨運並非乙之債務履行輔助人,故甲亦不可依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而乙得依民法第374條及第367條請求負甲給付價金之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5 3:56:07 PM的回覆:
很正確,374就是這樣用。

債權人甲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乙,將給付物交付於其他處所者,故此時已由送赴債務變更為代送債務,此時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
但這裡有一點問題,單單變更清償處所尚不足使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需要分離加上發送。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4/2005 5:36:54 PM的回覆:
債權人甲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乙,將給付物交付於其他處所者,故此時已由送赴債務變更為代送債務,此時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
但這裡有一點問題,單單變更清償處所尚不足使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需要分離加上發送。

-------------------------------------------
謝謝老師的指導!!
這裡我知道我寫的不對
應該是說:

債權人甲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乙,將給付物交付於其他處所者,故此時已由送赴債務變更為代送債務,而予以將該貨物交由新0貨運公司後,此時,甲所購之該批貨物即為特定,而使種類之債即成為特定之債。

要這樣寫比較對,可是寫完怕老師等太久,就草草的按了發表,檢查的時候才發現。ORZlll
另外,我最後也寫得不完整,因為應該還要寫到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66條及第267條的關係、還有有關甲可否向新0貨運請求損賠的關係等等...這樣比較完整!!不過礙於時間以及老師的題目沒有特別問,所以就藏拙沒有寫了(羞...),先跟老師說聲抱歉(不過老師問我還是會盡力回答)!!

最後還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我還是很想知道就是,想請問老師那個"送交債務"到底是四種種類之債的哪一個的別稱阿??(因為怕有出題老師出了我弄錯了就糗了,例如:請問何謂"送交債務"?)還是說老師你覺得我們就不要理它了??因為那是高點自己搞的名詞??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5 8:20:40 PM的回覆:
送交債務
-------------------------------------------------------------------------
沒看過這個名詞,翻了幾本現行的教科書如邱聰智,孫森焱等等,都沒人用這個用語。

倒是送付(赴)債務的用語,都有人用。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4/2005 9:08:45 PM的回覆:
原來是沒有阿!!(高點到底在幹麻阿,想對他們主張物之瑕疵...怒~ORZ....)

謝謝老師!!
折騰了這麼久,麻煩老師了!!
下次有問題還懇請老師指教~
回覆 kkk 在6/24/2005 10:25:26 PM的回覆:
送交買賣是台大法律黃茂榮老師的用語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2:41:54 AM的回覆:
送交債務與送交買賣,一樣嗎?

種類之債,沒看到有人提及此名詞,手頭上剛好沒有黃茂榮老師的買賣法,明天再來確認一下。

回覆 kkk 在6/25/2005 1:28:44 AM的回覆:
黃茂榮老師確實是用送交債務和送交買賣,來講解374條,應該是一樣的意思吧!另外,黃立編楊芳賢老師著買賣部份,也有提到史尚寬老師也是用這名詞,看來學說上用語很亂並未一致哩!
回覆 ㄏㄏㄏ 在6/25/2005 4:25:46 PM的回覆:
ㄏㄏㄏ
李俊德大師怎麼可能有錯
一定是黃茂榮錯了
李大師沒聽過的民法名詞
就是不可能存在的
一定是別人弄錯
回覆 學員 在6/25/2005 4:44:35 PM的回覆:
樓上的工讀生

星期六還要上班,辛苦你了

對了,在高點討論區,也是你故意貼ㄉ吧

於2005/6/25   下午   04:38:56來自:61.228.218.207

趕快去班主任那裡領錢吧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6:07:36 PM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請各位同學採學說上通說的看法:

1.學說上通說如邱聰智老師債上315-317頁,孫森焱債上380頁:

赴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送赴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及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為給付之債;

代送債務是指上述三種債務之一,債權人於事後變更指示債務人,將給付物交付於其它住所者。
--------------------------------------------------------------------------

2.史尚寬債編233頁,黃茂榮   買賣法757頁:

赴償(交)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送交(付)債務是指債務人依債權人請求,將給付物送付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地(黃茂榮老師:所謂送交債務,乃相對於往取債務和赴交債務而言)(民法374)。
--------------------------------------------------------------------------

上述二者之區分實益:
1.若約定非債權人或債務人之住所為給付標地處所
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
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

2.危險移轉的時點不同:
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373)
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374)

白話一點,甲向乙買一台冰箱,甲因為其弟弟丙結婚,想要作為賀禮,故要求送往丙宅(何種債務?高點的工讀生看的懂嗎?),乙將冰箱交給貨運公司運送,孰知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法律關係為何?


高點的工讀生,你知道學習六法上面寫送交之債,跟通說用語與觀念(四分而非三分法),會影響多少人?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6:24:43 PM的回覆:
另外,沒看過就是沒看過,那又如何?再一次我誠實的告訴你,之前我沒看過。

笑話,學者那麼多,那麼多人自創名詞,誰能通曉所有名詞,重要的是觀念能一脈相同,體系完整,能夠做獨立研究.........

我可以短時間把種類之債通說的四分法(比較精緻),及三分法(比較不精緻)的區分實益及優缺點,迅速分析,並舉出區分實益的實例,這才是重點。

而且以後,我也不會告訴同學送交債務這個名詞,因為我認為通說及考試實益,應該不要用這個名詞。

這個名詞就留給高點的學員吧。
回覆 管見 在6/25/2005 10:43:03 PM的回覆:
如果是鬧場的,不要理就好了!
如果不是反變成老師你小家子氣了

動氣傷身,況且在網路上的言語常會讓人看了冒冷汗
動怒反駁反讓人抓小辮子,不是嗎?
更何況,也許有的人也未必是另兩家補教的工讀生
不是嗎
看倌們心中自有一把尺

金庸小說裡九陽真經有段話,送給老師你參考
「…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岡,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他自狠來他自惡,我自一口真氣足……”」

回覆 kkk 在6/25/2005 11:07:12 PM的回覆:
老師,首先聲明,我不是高點工讀生,只是剛好我對這個部分之前也有混淆,所以有去查過一下,記得印象中忘了哪個老師,好像是楊芳賢老師,有一篇論文有提及過,另外,我只是一個參與討論的普通學生,如果後來有人引申去做文章,或是因為我的插嘴惹老師不高興,我只能說聲無奈的抱歉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1:21:57 PM的回覆:
上面的同學,我不會對你有任何的不悅,本來討論就是如此。

討厭的是一些受雇於不肖補習班的蒼蠅工讀生,從幾年前就不斷到處散發謠言:
1.李俊德教唆偽證律師被吊銷............

2.李俊德教的是舊東西........................

3.隨便那一個老師都教的比我好.................
---------------------------------------------------------------------------
我教的都是舊東西,你們補習班師資那麼好,怕什麼..............

這年頭不時興「謠言止於智者」,自己不出來澄清,學生只會認為這叫「默認」。

回覆 kkk 在6/25/2005 11:33:5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其實我覺得老師您不要太在意哪些,或許有時候示弱也是一種強者的表現呀,那些讒言謗語就讓他隨時間與實績證明吧!就我所知,起碼多數上榜者是對您讚許有加的!
回覆 小海豚 在6/26/2005 12:40:39 PM的回覆:
我爬過文後覺得李老師並沒生kkk的氣吧,就只是討論而已,倒是高點的版上以此大作文章,才有問題
如果要求老師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才叫有修養,那會不會太做作了

以下是從高點版貼過來的
標題:
李俊德大師連送交債務都不知道   
作者:   還死不承認錯         

李俊德大師連送交債務都不知道
有網友指出是黃茂榮的用語
他還死不認錯
很訝異號稱民法大師
竟然連這個有名的用語不統一的地方
竟然一點都不知道
還讓人誤會是高點自己發明的新名詞
請快承認自己只是自大其實不懂
***************************************
(請看他們網站的問答)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6/2005 12:43:45 PM的回覆:
喔....我的老天爺阿!!
我不是才沒上來兩天就這麼熱鬧阿~
老師別氣別氣啦!!
啊知會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我回台北就去您上課的地方問您就好了...
金拍ㄙㄟˋO_O...
不過問題應該已經告一個段落了
請不想討論的人就別來鬧了...
還是在次謝謝老師吧!!

P.S.九陽真經那段還是由我小貝來念就好了...老師你去練萬劍歸宗啦...無名(by風雲)比較帥,而且是一代宗師,比較像您。
回覆 風之行 在6/26/2005 9:12:18 PM的回覆:
小貝,為師想問一下你那作答的方式及結論,小白兔也是一樣的想法嗎?
如果是,那你那隻傳說中的召喚獸---小白兔,也就真的很扯了,我的意思是還蠻厲害的!!!(哈)因為她不是沒上過老師的課嗎???!!!
不過我覺得我看了你的答案和老師的解答加上自己想了以後,確實跟你們的答案差不多,所以也感謝小貝幫為師回溫一下民法的部份。這邊可以賞一塊最高級的松阪牛肉一客。
就醬囉,為師還得繼續拼一下囉!!!
你那邊也不准荒廢,清楚??!!
回覆 路人甲 在6/26/2005 11:49:34 PM的回覆:
老師好
請問這題可以處理甲向運送人的債權請求之法律關係嗎
雖然題目沒有問
但有處理到與運送人的法律關係似乎對甲較公平
謝謝
回覆 路人甲 在6/26/2005 11:50:19 PM的回覆:
老師好
請問這題可以處理甲向運送人的債權請求之法律關係嗎
雖然題目沒有問
但有處理到與運送人的法律關係似乎對甲較公平
謝謝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6/2005 11:59:59 PM的回覆:
嗯...
沒錯!!
這就是我後來說我沒有寫到的部份,
個人覺得這部分真的不容易!!
因為涉及到225、226、266及267條的部份
不過,根據老師的解析後,
還是可以清楚的進入問題的核心!!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7/2005 12:41:14 AM的回覆:
為了怕又產生誤會,
還是先講清楚一下,
路人甲的問題應該是要先探討新0運送公司對於買受人(也就是甲)有沒有成立侵權行為?
爭點應該就是甲有沒有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而我認為甲應該還沒有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那麼新0運送公司侵害的是甲的債權,
但是184第一項前段,通說又不包含債權,
所以,甲應該不能向新0運送公司主張184第一項前段(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原則上都不能主張,應該不用說吧               
=   =),
所以,接下來要探討的是出賣人(就是乙)與新0運送公司間的問題,
也就是說要看乙對新0運送公司有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先就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來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六個要件中,因為乙沒有受到損害,所以,新0運送公司不須赴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乙不能向新0運送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又侵權行為的部份,乙沒有受有損害,因為危險已經由甲負擔,所以乙沒有受有損害,
因此,好可憐的,乙也不能向新0運送公司請求侵權行為!!ORZ...
這時候,因為為了避免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新0運送公司,無端獲利(沒有人向他主張權利)!!
所以,我記得好像學說上有發展出幾個解決辦法,
我不太記得,可能要查一下,
好像是要討論到甲對乙有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嗯...
等我查到再回覆,
或是請老師解答一下吧!!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5 1:21:36 AM的回覆:
小貝,乙怎麼沒有受到損害?乙的貨物所有權滅失了。

乙對運送人主張634之損害賠償。

乙並得對甲主張367之價金

甲得對乙主張225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內容為乙對運送人主張634之損害賠償),並得於乙主張價金請求行使264同時履行抗辯。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5 1:25:03 AM的回覆:
小貝,何謂危險負擔?

危險由買受人承擔,並不意味出賣人未受損害。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6/27/2005 10:01:40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我回覆的時候已經是12點多了
可能腦袋不清楚了...
現在看到我寫的東西,
也覺得不太對!!
後來想想還是涉及到225、226、266及267這一系列的條文!!
不過,老師已經幫我解答了!!
至於老師問的,
------------------------------------
小貝,何謂危險負擔?

危險由買受人承擔,並不意味出賣人未受損害。
-------------------------------------------
危險負擔指'雙方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32473;付時,有一方能免&#32473;付義務,而另一方是否也免為對待&#32473;付義務的問題。
又可以分為兩個類型:

一、&#32473;付危險:
就是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至&#32473;付標的物滅失,債權人得否請求債務人重新要求&#32473;付,在種類物時,債務人需再為&#32473;付;而若是特定物時,債權人應承擔。

二、對待&#32473;付危險:
指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債務人免&#32473;付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須為對待&#32473;付(即由債務人承擔),在例外的時候才由債權人承擔(也就是本案的問題374條的適用)。
回覆 小美 在7/7/2005 12:17:48 AM的回覆:
李老師不是台大畢業的嗎?怎會不知黃茂榮的學說?是因為當初沒修黃師的課嗎?聽老師的回答,好像黃的見解在國考不重要,是否如此?如有冒犯誤解請見諒
回覆
李俊德 在7/7/2005 1:08:14 AM的回覆:
讀過黃茂榮老師的書,跟知道他所有用過的名詞是二件事。
回覆 報馬仔 在7/7/2005 1:31:37 AM的回覆:
不用李老師出面
我來回答就好了
台大每科目那麼多老師
誰規定債總一定要修黃茂榮老師的課
況且從李老師年齡推算
那時王澤鑑老師年紀還不算太老
應該也有開課
難道李老師就不能主修王澤鑑老師的課
難道王澤鑑老師算差嗎?????
即使是年輕陳忠五老師,也不見得輸黃茂榮老師
黃的見解在國考不重要,
那請問您王澤鑑老師見解在國考不重要????
真受不了您們
逮到李老師一點小瑕疵
就恨不得把小瑕疵給挖大似的
況且我不相信現在補教老師
誰敢說自己百分百完美
其實補教老師誤解教授見解亦有所見
就算我另一喜愛的王政大老師
他也有講錯的時候
再說我另一喜愛的許政大老師
他不是也把自由處分金給算錯
誤解林秀雄老師的意思
從五版至六版偷偷修改
高點又何曾告知購書者

回覆 小美 在7/7/2005 1:52:39 AM的回覆:
我是誠心請教,樓上這位仁兄火氣真大,不知哪裡得罪到您了,為何要如此扭曲我的發問與用意,因為我讀債編,每次似乎快讀懂了,可是一混進黃師的見解就又亂了,所以才想請問是否可以將黃師擱置一旁,畢竟我是要參加國考不是要做學問,如果我的發言不當,請見諒,但也請不要這樣亂扭曲我,甚至還說什麼哪個老師誰輸誰贏的,似乎有點反應過度吧
另外,謝謝李老師回答,我大概知道您的意思了,我想我還是先擱置黃老師的學說,以免搞混自己剛建立的體系
回覆 小美 在7/7/2005 1:58:16 AM的回覆:
我想我會跳脫一些不必要的名詞爭議,免得反而捲入其中跳不出來反而混淆,謝謝老師一語驚醒夢中人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7/8/2005 12:46:01 AM的回覆:
..........................
我以為我的這個問題已經要消失了說....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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