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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195三項
發表人 碰碰胡四ਫ਼  

發表日期

1/20/2008 9:23:20 PM
發表內容 在上課錄音中說,
侵害"親權",就記偷抱嬰兒的情形.

請問李老師,
1.把"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開車撞摥成植物人.
2.與"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
降子也算侵害該父母之親權,而有民法195三項的適用嗎?


還請老師不吝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8 12:11:15 AM的回覆:

1.把"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開車撞摥成植物人.
---------------------------------------------------------------------------------
這是我舉的例子嗎?

2.與"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
---------------------------------------------------------------------------------
當然算,翻一下報紙,沒看到很多憤怒的父母嗎?
回覆 小戴 在1/21/2008 12:57:45 AM的回覆:
一、與十六歲以上女子合意性交,因其已具有意思能力得祖卻      
違法(刑法227),不得主張195條第1項侵權型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惟與十六歲至二十歲之女子合意性交,該女子之法定代理人得以親權受侵害主張195條第3項,以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為由,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回覆 畢業生 在1/21/2008 2:26:11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3年簡上字第95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93年版)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5   條      (   91.06.26   )         
要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足認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95   條   (91.06.26)

   
回覆 畢業生 在1/21/2008 2:37:5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1120號   
案由摘要: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90年版)   全一冊   第   394-41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5   條      (   89.04.26   )         
要旨:   貞操權係屬獨立之人格權,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權利」之一種,此見新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貞操」獨立列明為法律保護之人格法益,自可明瞭。貞操權保護之法益,係在於任何人   (不分男女)   惟有自由意思下得為婚姻外之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即貞操權係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之權利。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亦有明文規定。是在現行法律體制下,並不承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有同意為性交行為之能力,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即發生侵害貞操權之問題。從而,縱使得到未滿十六歲女子之同意而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且係侵害未滿十六歲女子之貞操權,應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加害
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臺上字第三四八四號判例意旨係認侵害未滿十六歲女子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此並不因該女子先前有無性經驗而有異。父母對子女監護權受不法之侵害,自屬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應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又有父母之未滿十六歲女子為人姦淫,亦應認其父母之保護、教養之監護權受有不法之侵害,其父母自得依上揭侵權行為法則主張權利。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95   條   (89.04.26)
   
回覆 畢業生 在1/21/2008 2:39:59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187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90年版)   合一冊   第   17-3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5   條      (   89.04.26   )         
要旨:   按民法債篇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其立法理由謂:「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本條第一項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人格法益被侵害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至於身分法益被侵害,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則付闕如,宜予增訂。鑑於父母子女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故明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始受保障,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時,父母之監護權被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又如配偶之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等是,爰增定第三項準用規定,以期週延。」是苟父母基於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密身分關係,因受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且因此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該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本件原告黃明月為原告A、B之母,依法對於原告A、B自有保護、扶養、教養及監護之權利義務,而被告所為之上開犯行乃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父母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之法益,且屬情節重大,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95   條   (89.04.26)   
回覆 畢業生 在1/21/2008 4:16:44 PM的回覆:
以上案例供參考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1/2008 6:22:28 PM的回覆:
1.把"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開車撞摥成植物人.
---------------------------------------------------------------------------------
這是我舉的例子嗎?

====
這是您書中90台大法研(小孩將頭伸出汽車天窗,車禍摔出成為植物人的例子),學生自行簡化後的案例。



2.至於對於"合意性行為"提出疑問,
學生只是在感覺上,
"性行為"似乎不像"偷抱人家的嬰孩","誘騙少女離家","把人家小孩撞成植物人"....那麼嚴重吧。

講難聽一點,
那檔事大不了"一個小時"就搞定啦,
男生女生也沒少塊肉,
晚上也是乖乖回家給爸媽管。
降子真的也算"有侵害到"人家父母的身分法益嗎?

退一步言,就算真的侵害到人家父母的身分法益,
但情節算是重大嗎?

以上是學生的一點疑問。
見笑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8 6:51:05 PM的回覆:

1.把"人家父母之18歲子女",開車撞摥成植物人.
---------------------------------------------------------------------------------
這是我舉的例子嗎?

====
這是您書中90台大法研(小孩將頭伸出汽車天窗,車禍摔出成為植物人的例子),學生自行簡化後的案例。

那我書上也寫的很清楚,不構成親權之侵害,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8 6:53:03 PM的回覆:

2.至於對於"合意性行為"提出疑問,
學生只是在感覺上,
"性行為"似乎不像"偷抱人家的嬰孩","誘騙少女離家","把人家小孩撞成植物人"....那麼嚴重吧。

講難聽一點,
那檔事大不了"一個小時"就搞定啦,
男生女生也沒少塊肉,
晚上也是乖乖回家給爸媽管。
降子真的也算"有侵害到"人家父母的身分法益嗎?

退一步言,就算真的侵害到人家父母的身分法益,
但情節算是重大嗎?
----------------------------------------------------------------------------------
等你為人父母之後,相信你就了解了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1/2008 7:05:35 PM的回覆:
學生只是有點弄不太懂...

為什麼      撞成植物人      與   合意嘿咻   ,

前者有195三項,後者卻無195三項的適用?

前者沒有侵害父母親權,後者卻有侵害父母親權?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1/2008 7:07:47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樓上寫反了,還請李老師不要看它

--------
(更正版)

學生只是有點弄不太懂...

為什麼                  撞成植物人                  與         合意嘿咻         ,

前者沒有195三項,後者卻有195三項的適用?

前者沒有侵害父母親權,後者卻有侵害父母親權?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1/2008 8:37:48 PM的回覆:
請問降子算不算輕重失衡丫?...

小孩被人撞成植物人,父母不能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小孩的蜜桃被人吃了,父母可以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

如果不算,那我就先背答案了,其他等考上再說。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8 9:38:17 PM的回覆:

老婆被人撞成植物人,配偶能不能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老婆被人強姦了,配偶能不能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3/2008 9:20:11 PM的回覆:
老婆被人撞成植物人,配偶能不能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老婆被人強姦了,配偶能不能請求195三項的慰撫金?

---

不懂老師的意思...

我覺得兩者都挺嚴重的......               

應該讓老公能請求慰撫金.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8 9:48:25 PM的回覆:

那我只能說你搞不清楚「身分權」跟「身分」的差異

甲女與乙男為夫妻生下丙子,丙子十歲深深倚賴母親照顧

一日甲女被撞成植物人

乙男與丙子均萬分悲痛但都無法請求慰撫金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3/2008 10:15:11 PM的回覆: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A幼子.

目前195三項,只記得可以用於...
A幼子被人偷抱走,
乙女與人通姦,
乙女被人強姦,
乙女被醫院烏龍體檢出感染性病....等例子。

我想就先把問題打住吧,
等日後思索後還是不懂的話,再來請教李老師,
也謝謝李老師之前的指教。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3/2008 10:19:52 PM的回覆:
補充:應該還有一種

比如,A子被乙女從小以"粉光蔘燉鳩"滋補養大到十七歲時,與三十多歲已婚少婦發生性行為。

甲乙可以也主張195三項。


Orz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3/2008 10:37:12 PM的回覆:
學生還另一個身分法問題...

就是在聽2008身分法錄音...9-2堂         大約在   66      分鐘時,
講到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第一個舉例是認領與否有爭執(生父說錢是給情婦,情婦說這錢是撫育小孩費用)...

第二個舉例是準正與否有爭執,錄音說是對結婚是否有效有爭執。
---

可是記得在民訴二冊裡有說,
在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
不是須有最適當,最有效,最優越...等等要求。

降子說來,
應該是先提"確認婚姻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民訴568),
比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來得更適當吧?

一旦婚姻被法院確認有效了,
準正就成立了,
親子關係也跟著就發生了.

---------

還是學生理解上,是否是有疏漏呢?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1:46:34 PM的回覆:
自己推,搏一下版面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2:06:33 PM的回覆:

準正的要件只有一個嗎?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2:32:48 PM的回覆:
準正的要件只有一個嗎?

--
應該是不只一個吧...學生想應該可以再分為...
1.該子女為生母之婚生子女
2.生母與生父結婚有效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統聯絡.


--
但因為您錄音中是講,
對結婚與否有爭執...
故有此一問.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6:27:01 PM的回覆:

那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能取代親子關係存在嗎?

甲女婚前雖與乙男同居,但同時周旋數男之間,一日甲女懷孕,甲女亦不知是否為乙男之子,乙男誤認甲女僅其一位男友,高興之餘,表示願意負責到底,但是結婚產生生效與否之瑕疵,嗣後乙男認為該子非從己所出。

應該提何種訴訟?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8:58:39 PM的回覆:
但是結婚產生生效與否之瑕疵,嗣後乙男認為該子非從己所出。應該提何種訴訟?

-------


乙男似可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只要確認不與甲女發生夫妻關係,
自然也就沒有準正的適用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9:26:54 PM的回覆:

那在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中,能不能要求驗DNA呢?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9:49:21 PM的回覆:
那在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中,能不能要求驗DNA呢?

----

敢問為何要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中,
要求驗DNA呢?...

如果我是乙男,
我會先私下去驗該子女的DNA(偷偷搜查檢體),
若私下鑑定得知該子女非自己血統後,
日後也只要在法庭專心舉證婚姻關係不存在就好啦!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9:57:02 PM的回覆:

你就是一直不懂訴訟是有可能敗訴的

你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有沒有可能:

1.勝訴,婚姻關係不存在〈不生準正,不生認領〉

2.勝訴,婚姻關係不存在〈不生準正,發生認領〉

3.敗訴,婚姻關係存在

--------------------------------------------------------------------------------
第2,第3種情形有沒有可能發生呢?

你想要否認親子關係,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你想要否認婚姻關係,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你想要否認婚姻及親子關係,就為訴客觀合併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10:42:12 PM的回覆:
1.勝訴,婚姻關係不存在〈不生準正,不生認領〉
2.勝訴,婚姻關係不存在〈不生準正,發生認領〉

----

請問為何乙男官司嬴了,
卻會因此"發生或不發生"認領的效力呢?


如果我是乙男,
在官司嬴了後,
我就否認曾有認領的事實丫。

然後等甲女或該子來告我(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原告縱主張乙男曾有認領事實的話,
乙男再反證主張該子女非自己血統就可以了。


================

3.敗訴,婚姻關係存在



學生知道乙男可能敗訴丫,
但乙男就算敗訴也只是與甲女繼續是夫妻關係而已咩。

乙男仍可再接再勵,以該子女為被告,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囉.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11:12:00 PM的回覆:

為什麼你會想不通呢?

親子關係與婚姻關係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二者可能有前提關連

二者也可能脫勾

不構成準正不可能發生認領嗎?
---------------------------------------------------------------------------------
你可以不認我這個老婆,但是不可以懷疑小孩是你的。

你覺得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就當然可以否認親子關係嗎?

這就是不同二件事嗎?

多花點時間想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11:13:40 PM的回覆:

3.敗訴,婚姻關係存在



學生知道乙男可能敗訴丫,
但乙男就算敗訴也只是與甲女繼續是夫妻關係而已咩。

乙男仍可再接再勵,以該子女為被告,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囉.
----------------------------------------------------------------------------
光是會發生這點狀況就欠缺直接有效的確認利益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1/24/2008 11:27:22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因為學生一直都先入為主,
以乙男不要老婆,也不要小孩為前題,去思考問題.

學生會回去再想想,
也謝謝李老師耐心且深入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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