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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工作上有關隱私權的問題
發表人 小飛俠  

發表日期

4/4/2008 12:46:01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我在某公家機關擔任約僱的外勤工作,工作內容是有關
收費的業務,每位約僱的外勤員工都配置一個置物櫃﹝
附有鑰匙,不過大部份的人都只把門關上而沒鎖上﹞,
工作規則規定置物櫃不得放私人現金。
我平常都背自己的背包﹝裡面有我當天的生活費約一千
元﹞去上班,然後把包包放在置物櫃
裡。
前幾天主管趁我們不注意時、也沒知會我們就搜查每個
員工的櫃子、包括櫃子裡我私人的包包,當時我在附近
約十公尺的地方休息看報紙而不知道他們正在搜查。
事後,主管告訴我違反置物櫃不得放私人現金的規定要
處分我。
我跟主管說他們的行為已侵犯我的隱私權,但主管卻回
答說置物櫃是公有物,且工作規則有明示置物櫃不得放
私人現金,當天是應上級機關的命令,所以他們有權搜
查置物櫃、包括置物櫃裡我的包包。
我回答說雖然工作規則有置物櫃不得放私人現金的規定
,但並不表示主管就有搜索權。

最後結果:主管還是決定對我處分。

我覺的我的隱私嚴重被侵犯了,很氣,很想告他們,請
問李老師,他們的行為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我有沒有什
麼救濟管道?

回覆 .......... 在4/4/2008 12:50:01 AM的回覆:
去告吧...
如果不成再申請大法官解釋..
回覆 小飛俠 在4/4/2008 12:57:53 AM的回覆:
刑法307: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
--->   身體?   我的包包?

刑法315-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沒有搜索票,也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打開置物櫃,然後拉開
包包的拉鍊看包包裡面的東西,算不算?
回覆 經驗 在4/4/2008 3:05:45 PM的回覆:
不管是公家,還是私人公司,
只要是處理敏感事物的單位,
對這種事多有一定要求。

像我現在待的單位,
規定一大堆,還沒遇到真有檢查的事情,
不過,卻遇到主任檢查(外面寄來給)同事信件,
這也無可厚非,
誰知道一大包信裡是什麼東西,
為了安全,仍有必要處置。

最好的方法,上班就上班,單純一點,
不要把辨公室當成家裡,凡事小心。

公家就是這樣,大家能力、實力都差不多,
但只要批評你,好像他自己的能力、實力就變強了,
好笑,也很可悲!
回覆 小飛俠 在4/4/2008 9:46:00 PM的回覆:
特別權力關係?      

侵權行為?
回覆 保重 在4/6/2008 7:16:45 AM的回覆:
個人發表愚見~尚祈老師及其他版上先進不吝指導

既然工作規則已經很明確告知你~
不可帶現金上班~為何明知故犯呢?
因為是收費業務~是故避免爭議而有此規定~
此規定是保護約僱人員~而非ㄧ般行政措施~

關於置物櫃定位問題~管見以為~此置物櫃乃是機關所有物~(其性質僅提供約僱同仁置放與工作上有關之物品)~並非約僱人員所有之財產~是故約僱人員無所有權~
既非其所有物何來侵犯隱私權之說~
管見以為隱私權需建立於所有物之上當之~
如:公眾人物甲與其女友乙(未公開~怕影響前途或星途)於其所有之公寓有親密行為~
被某雜誌記者偷窺並利用高效能攝影器材拍攝~
並編輯發佈於次期雜誌充當封面人物~(侵犯甲及乙之隱私權)
上述情形~發生地{甲之公寓}對象{甲乙二人}事由{親密行為}
與之對造~發生地{機關所有置物櫃}對象{約僱人員}事由{私帶現金}
何者較有理由呢?

另個人有ㄧ小小建議~
雖然該機關此舉有所不妥(並未知會相關人員)
但是版主違規在先~(假如有遵守規定就無此情事)
兩相抵銷之後~權衡輕重還是版主違規事由較重
版主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捍衛本身隱私權~
然此舉可能丟了工作權~
為何會丟了工作權呢?
臉面問題~
該機關被版主主張隱私權而鬧僵~
該機關有無可能主張當日版主所帶現金~
乃是收費餘款(溢繳)而告版主業務侵占?
何者為重呢~





回覆 畢業生 在4/6/2008 10:40:24 AM的回覆:
我以前也在公務機關打工過
如果你以後想考公職的話

公務圈其實不太大
鬧出名的話
對你將來有機會從事公職不太好

況且在公務機關當工讀生
大部分而言算是很幸福的
很多人的打工經驗是更辛苦

回覆 畢業生 在4/6/2008 11:43:31 AM的回覆:
我沒有說你錯

而是處理事情應視大局的整理考量
~~~~~比例原則

對一個打工的學生而言
課業才是最根本且重要的
其它煩人的事情微不足道

這是我高商四年夜間和輔大進修部五年的心得

期待共勉之


回覆 畢業生 在4/6/2008 11:44:57 AM的回覆:
我沒有說你錯

而是處理事情應視大局的整體考量
~~~~~比例原則

對一個打工的學生而言
課業才是最根本且重要的
其它煩人的事情微不足道

這是我高商四年夜間和輔大進修部五年的心得

期待共勉之

不要生氣了
讓事情過去吧
回覆 小飛俠 在4/11/2008 7:13:05 PM的回覆:
關於上述問題,昨天懲處出來了,獎懲令內容如下:   

獎懲事項:   
『○員○月○日值勤時攜帶非制式物品,嚴重違反作
業規定。』   

獎懲情形:   
『扣五分』   ﹝註:年度內累積扣滿二十分~滾蛋!﹞   

依據條款:   
『督導考核要點第○條第○款』   

附註:   
『受處分人對處分案如有異議,自收受處分書之次日   
起,七日內向本○提起救濟。』   

請問,如果我向監察院陳情﹝我知道現在沒有   監委﹞
,有效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12/2008 12:45:35 AM的回覆:

你真的一定要把事情鬧大嗎?

當初,一聲對不起,可能就解決。

你的隱私權,搜索權.........導致你被處分。你真的還要繼續嗎?

我不了解你的工作,我只告訴你,你的上級長官可能有「行政檢查權」(這個世界不是只有刑事訴訟法)。
回覆 加油啦 在4/12/2008 7:16:55 PM的回覆:
工作不好找,
除非您有把握在外頭找到差不多錢的工作,
不然,能忍就忍,
並且告訴自己要「更努力」
回覆 畢業生 在4/12/2008 8:21:15 PM的回覆:
在社會上找工作

百分之九十九的老闆
不喜歡愛爭執的員工

百分之九十九的員工
不喜歡愛爭執的老闆

因為
要錢
要生活
要過日子
生氣也是一天
微笑也是一天

老闆守則有二條
第一條,老闆永遠是對的
第二條,老師犯錯了怎麼辦,請參照第一條

為什麼?因為老闆就算知道錯了,也不可能對你道歉,
頂多下次有機會會彌補你一下,安慰你一下.

法律人通常不太作意氣之爭
用微觀看人,用宏觀做人

不要生氣了啦
以退為進才是上策




回覆 小飛俠 在4/13/2008 10:53:13 PM的回覆:
你的隱私權,搜索權.........導致你被處分。你真的還要繼續嗎?
你的上級長官可能有「行政檢查權」
--------------------------------------------------------------------------------

隱私權   vs   搜索權   vs   行政檢查權
這三者如有牴觸時,其順位﹝或位階﹞大小是?
回覆 小飛俠 在4/13/2008 11:03:45 PM的回覆:
『行政檢查權』有沒有界限?

比如說我這個事件,當主管打開我的置物櫃後往內看
,就外觀及肉眼,應該很容易就能區辨該包包是我的
私人物品,但是否能以行政檢查權為由就逕自拉開我
包包的拉鍊,從而窺視包包的內容務?
我的意思是,行政檢查權有沒有界限?還是可以無限
延伸?   我不懂!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08 11:15:04 PM的回覆:

給你建議罷了!

聽不聽,隨便你。

你可以繼續用法律名詞嗆你上司,看到最後是誰流血的比較多。
回覆 保重 在4/13/2008 11:26:43 PM的回覆:
如此看來~~版主深陷泥沼~
在多的言語亦不能幫助你
弄個簡單的二選一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選項一~~看在新台幣的份上饒了長官ㄧ馬
畢竟外面的工作不好找
選項二~~斬斷七情六慾告到底
任誰說情也不買帳~~鬥臭他
可能的結果為~~
告不贏又丟了差事
然後去私人企業任職
月薪兩萬+天天加班頂多三萬
福利~周休別妄想了
年終獎金ㄧ個月(想得美)
到最後廉價勞工一個
言盡於此自行考慮吧

回覆 .......... 在4/13/2008 11:41:40 PM的回覆:
既然你提到你是約聘的
我想以你的個性看來
你應該今年或明年也不會被續聘
那就鬧大一點吧
記得先邊找工作吧
回覆 小飛俠 在4/13/2008 11:45:52 PM的回覆:
當初,一聲對不起,可能就解決。
-------------------------------------------

這件事我之所以一直憤憤難平,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主
管搜查櫃子﹝包括櫃子內的包包﹞時,我人就在附近
,可是主管卻連起碼的尊重『知會』一聲都沒有,再
加上平日主管就很看不起外勤的員工••

另:
我當然知道『書本』是一回事,『社會大學』又是另
外一回事,我很感謝李老師就這件事給我社會大學的
省思,只是我也很想知道就學理上這三者﹝隱私權、
搜索權、行政檢查權﹞牴觸時的順位。
回覆 小飛俠 在4/14/2008 12:09:09 AM的回覆:
你應該今年或明年也不會被續聘
------------------------------------------

從我任職伊始,主管就千方百計想趕我,但至今我
已『續』聘兩次﹝任職快滿兩年﹞了。

我知道主管很想踢我出去,但是我工作表現幾乎可
以說是零缺點﹝我是說真的!﹞,再加上我也曾因
主管一再雞蛋裡挑骨頭找我麻煩而向上級機關的長
官申訴,經上級長官的介入後,主管現在只好搞小
動作。

回覆 鄉土野人 在4/14/2008 12:23:06 AM的回覆:
你很典型的使用了對你『程序上不利益』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老師說的簡要,
也切中要害,
法律是沒有辦法解決一切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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