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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案底會隨時間消失嗎?
發表人 法律菜鳥的問題  

發表日期

9/17/2009 8:26:59 PM
發表內容 因為最近才開姞接觸法律,想了解一下,如果犯了刑事案件被判緩刑、役科罰金的話,身上的案底會隨時間經過而消失嗎?以前都聽別人說案底會跟一輩子??但最近聽說案底會隨時間消失,請各位大大為菜鳥解答∼∼∼感恩∼
回覆 可以這麼說 在9/17/2009 8:44:12 PM的回覆:
你所謂的案底,應該是指前科。前科這種東西,在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範(前科二字僅出現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1.高等法院有所謂的前案紀錄管理辦法,應屬<行政規則>。

2.警察方面有相關<條例>(該條例係為核發良民證等)。

-------------
(1)緩刑在我國,依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期滿緩刑未被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指<罪><刑>均歸於消滅,等於是無罪!但事實上,該前案紀錄仍然存在!
(2)易科罰金,仍屬有罪,當然也會有記錄。
回覆 法律菜鳥 在9/17/2009 10:40:02 PM的回覆:
我遇到我一個朋友現實的例子是:
他把他的手提包放在汽車內,後來被人打破窗把手提包偷走,我朋友有去備案,而手提包內有沒放多少錢的存摺與印章以及一些身份証件,後來被詐騙集團拿來作人頭戶。後來檢察官認為我朋友也有責任,為什麼要把手提包放車內引人犯罪,後來又以一些推理的懷疑認把我朋友當詐騙集團的共犯起訴,因為好像是簡易審判,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就被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而我朋友想花錢了事,加上他的家人也想自認倒眉,那時處理他案件的警察也說罰金繳了雖然有案底,但時間過了也會消案。但我聽到後一直覺的有個疑問??
回覆 不可能消案! 在9/18/2009 12:07:41 AM的回覆:
消案是甚麼東西?

有紀錄,該記錄就會一直在!更何況依你所述,你的朋友是<有罪>判決確定,在法院系統或警察系統都依定會有資料的。
回覆 馬可 在9/18/2009 10:37:14 AM的回覆:
                     這類的問題真的很嚴重,一直到台中市發生一家四口燒碳自殺才受到社會大眾的注意。之前在公家單位當打雜小弟時,有不少人是詢問這類的問題,而且絕大部分也都是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出庭時法官會勸你認罪,或認為你就是共犯,不要死不認罪,而且基本上被告沒什麼辯解的機會。
  會發生這種問題都是沒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被告身上,被告不知如何主張,再加上很多人都覺得一直跑法院很麻煩,就算說認衰,認罪算了,沒去想到認罪後也許才是惡夢的開始。民事賠償的問題、有前科的問題,講給當事人聽,當事人才驚覺問題的嚴重,不過當事人認罪了,想上訴翻盤,還真的要碰到佛心來了的法官,不然當事人只有認衰到底。
  通常仔細看檢察官對這類案件的起訴書,會發現係很經不起檢驗的,而且很多地方係沒舉證的。如果係依通常審判程序,我想結果一定不一樣。
  到最後,我覺得我們的司法制度,真的缺乏人性關懷,沒錯,是有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但不代表存摺被偷、提款卡被偷(密碼寫在上面)的民眾就是詐騙集團,不代表沒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不之如何主張的小老百姓就要認衰。法院簡易判決2頁,扣掉第2頁關防、第1頁的住居所當事人姓名,不到1頁2、300百字就判當事人有罪,法官們你為何判的下去?法官們你心裡是否想著,反正當事人都認罪了、又是輕罪、又可以結案,就這樣下判決?希望不係如此。請你們加加油吧!

<PS>TO   法律菜鳥
        可以大略PO一下你朋友的起訴書訴內容,讓大家了解一下,如果      真如你所言,那還真是神奇,給大家奇文共賞一下
回覆 法律菜鳥 在9/18/2009 11:51:36 AM的回覆:
to 馬可:
po起訴書可能比較難,因為我朋友住新竹。這麼說來,我可以確定的是,案底就是所謂的前科是會跟隨自己一輩子了。我朋友確如你所說,一個月只能排三天假,自己的時間很難控,所以就想說花錢了事,怕麻煩。聽你這麼說現在的司法公務員好像真的都怕煩,鼓勵被告如果是輕罪的話就認了,因為這樣子就可以結案了。唉∼∼聽我朋友說,檢察官真的也是看遇到什麼人,有一些檢察官會很想幫你但不知從何做起,有一些則是一直叫你認罪,不然就嚇唬你不認的話會更嚴重之類的∼∼

我還有個問題,那之前有被判過失致死緩刑的人,如果期限到緩刑未被撤銷,那他有辦法參加國家考試嗎??我一直聽說有前科的人不能參加國考?是真的嗎??
回覆 馬可 在9/18/2009 12:05:44 PM的回覆:
可以參家國家考試。
你可以上考選部找你想要參加的考試的簡章內的應考資格,或者是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你朋友沒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述之情形,所以可以應考。

不過如果是有第二關面試的國家考試,我就不知道面試前會不會調身家資料,以致於影響口試分數,我就不清楚了。
回覆 謙卑 在9/18/2009 5:47:57 PM的回覆:
你應該是說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也就是查有沒有前科),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如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回覆 點點 在9/18/2009 7:27:46 PM的回覆:
無論有罪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都會有記錄
只是記錄是好是壞而已
類似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出........
回覆 點點 在9/18/2009 7:39:00 PM的回覆:
我8月下旬考完試後身分證也掉了
但是到9月12日才發現
9月14日一早就去戶政單位掛失補辦
不知道我會不會也被冒用當人頭戶或是巨額貸款人頭?

也跟各位分享
身分證掉了不用去警局備案(因為規定改了)
直接到戶政單位掛失
至於掛失之前被冒用
那就得乖乖去開偵查庭
回覆 PS 在9/21/2009 3:25:48 PM的回覆:
據說德國有所謂的<聯邦中央前科紀錄法>,有關前科資料的保存,更正,提供,塗銷等,由聯邦檢察總署負責。

我國對於前科資料的法律規範是附諸闕如,所以常常聽到新聞報導嫌疑人有甚麼甚麼前科。

司法院對於此,竟說法源依據是<累犯>,因此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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