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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最近消保法判決乙則
發表人 5646  

發表日期

8/24/2005 1:04:19 AM
發表內容 台北市有四十多位民眾將自用小客車停放於某立體停車塔,因為停車廠發生火災,多輛自用小客車嚴重燒燬,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車場的設計及維修商負責賠償,但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指出,消基會不能證明火災之發生是因為停車塔瑕疵所造成,且不能證明停車塔維修廠商對於火災之發生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因此駁回消基會的訴訟。
據了解,台北市忠孝東路某個立體停車塔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發生火災,導致四十三位民眾停放於停車塔內之小客車嚴重燒燬。火災發生原因,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勘驗結果,研判係停車場電源配線因故產生短路或運轉系統在運轉時有異物掉落或撞擊,所產生之火花,遇車輛漏油所蒸發之油氣產生快速燃燒;及停車塔非防爆型日光燈電源線無鐵管被覆,如其接點於開啟、關閉動作時或絕緣被覆破損劣化易產生短路,因短路產生火花引燃附近可燃物。

受害民眾主張停車塔內車輛漏油產生油氣應屬於業者應注意能注意之事項,而且採用非防爆型日光燈,電源線絕緣也包覆不完整,所以發生火災完全是業者之過失。負責維修停車塔的科技工程公司本應注意電源線之安全防護及使用,卻未為此安全防護工作,造成消費者之車輛受損經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之同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同法第7條第3項,以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負責維修停車塔的科技工程公司給付一千二百餘萬元,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請求一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承審法院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可知商品製造人責任成立之原因,在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安全上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製造人責任與一般之侵權行為責任,在歸責論斷上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僅須就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之客觀事實的存在,即足以論斷是否成立,而不去考慮發生危險之行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本件發生火災的停車塔及消防設備於流通主市場時,既經主管機關之檢驗合格,並發給證照,即足以證明該停車塔於流通市場時,並無安全上之危險,而且消基會不能證明火災的發生,是因為維修公司設計停車場時的瑕疵所造成,也不能證明維修的公司對於火災的發生,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依此認定消基會不得向維修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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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判決
不禁嚇一跳
感覺自己消費者保護法白學了

請問李老師
消保法係以無過失責任為其立法基礎
為何
上開案件承審法官
卻又要原告-消保團體必須負擔系爭建物存有製作上瑕疵之舉證責任,這對嗎?
另外,法院以原建商已取得市政府建照許可,客觀上已盡其注意義務,邏輯上似過於跳耀,但不知李老師看法如何..謝謝
回覆 5646 在8/24/2005 2:21:36 AM的回覆:
美國默克(Merck)藥廠隱匿其所生產的關節炎止痛藥「偉克適」(Vioxx)有引發心臟病副作用,遭一名長期服用不幸喪命的患者遺孀告上法院。德州陪審團十九日判決默克藥廠確有疏失,必須付給受害者家屬二億五千三百四十萬多美元(約合新台幣八十一億元)的鉅額賠償。
默克藥廠生產的「偉克適」止痛藥,主要用來舒緩關節炎疼痛症狀,但是長期服用可能會增加心臟病或中風的風險;去(二○○四)年一份長期研究顯示,服用「偉克適」十八個月以上的患者,心臟病發的機率比未服用者高兩倍,默克藥廠因此在去年九月將年營業額二十五億美元的「偉克適」下架,宣布回收全球市場的偉克適藥品,但此後即捲入一連串訴訟。目前初步統計,全球已經有兩千多萬人,曾經靠過「偉克適」止痛。

德州一名五十九歲男子羅伯特.恩斯特長期服用「偉克適」治療手痛,卻在二○○一年五月心臟病發死亡。他的遺孀後來向法院控告默克藥廠隱匿藥品副作用,造成先生的死亡。原告表示,藥廠隱瞞偉克適有致命危險性之過失,是導致她丈夫死亡的最大因素,因此藥廠應該負擔全責。默克藥廠的委任律師則表示,這個案例沒有可靠的科學證明「偉克適」和恩斯特的死亡有任何直接關係;恩斯特先生是因為心律不整以及動脈阻塞才導致死亡,而非因偉克適引起的心臟病。不過原告律師指出,在沃爾瑪百貨擔任產品經理的恩斯特,有跑馬拉松的習慣,也兼教有氧運動,這一點說服了陪審團,拒絕採信被告的辯詞。

德州安格頓市十二人的陪審團在二天中花了十個半小時辯論,十九日以十比二票判決原告勝訴,默克藥廠確實有疏失及惡意之嫌,必須賠償這名婦女二億五千三百多萬美元的天價,其中包括二億二千九百萬的懲罰性賠償,四十五萬美元的經濟損失賠償,二千四百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投下有罪判決的陪審員表示,十名陪審員相信,恩斯特是死於心臟病引起的心律不整,這是可以預防的,希望能夠透過這個判決讓藥廠尊重消費大眾。這是美國四千二百多宗與「偉克適」有關訴訟的第一宗判決,廣受全國製藥公司、律師、消費者、股市分析師與投資人的矚目,默克藥廠表示將上訴。此一判決作成後,有一百多名曾經使用「偉克適」止痛的澳大利亞人,也決定聯合向默克藥廠求償。

在台灣,曾經有一名三十多歲的民眾申請「偉克適」藥害救濟,並表示患有關節炎的他服用後導致中風,但經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評估後發現,這位民眾有長期吸煙的習慣,且具動脈硬化病史,研判中風的原因應和藥物無關,所以沒有獲得救濟,而這也是因偉克適尋求藥害救濟唯一案例。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表示,台灣市面上的「偉克適」早已回收完畢,不過民眾若先前曾服用,後出現不良反應,仍可以依據藥害救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等規定申請藥害救濟。若醫療專家證實疾病與藥物有關,民眾不但可獲救濟,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51條等規定,要求藥廠負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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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在美國
同樣消費紛爭
裁判結果差真多....
回覆 法官選拔應改革 在8/24/2005 9:52:17 AM的回覆:
德州安格頓市十二人的陪審團在二天中花了十個半小時辯論,十九日以十比二票判決原告勝訴

希望我國法官之選拔應改革
不應只是通過司法官考試∼受訓2年即可擔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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