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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9/5/2014 9:33:4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依通說見解認為,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存在,然通說認定財產保險有無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係在損害發生時。
那當要保人要跟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當下,要保人是否須具備保險利益始得訂立保險契約?還是可以先不管要保人有沒有保險利益,逕先與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等到事故發生時再來看要保人於事故發生時有無保險利益?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8/2014 9:17:50 PM的回覆:
通說從何而來?可否舉出在哪本教科書中看到的,好詳讀一番,再來一起研究討論。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14 10:01:16 PM的回覆:

那當要保人要跟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當下,要保人是否須具備保險利益始得訂立保險契約?還是可以先不管要保人有沒有保險利益,逕先與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等到事故發生時再來看要保人於事故發生時有無保險利益?
--------------------------------------------------------------------------------
是的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8/2014 10:58:21 PM的回覆:
這種通說見解很匪夷所思!!!若為自己利益保險,投保時,不論究有無保險利益,而是事故發生時在確認保險利益,那若事故不發生呢?保險契約有沒有效?若無效,保費要不要返還?那要保人的法條定義,就是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不就說不清了?
回覆 回復樓上 在9/9/2014 10:53:53 AM的回覆:
我國保險法的法條是結合英美法和德國法,所以很多地方都有衝突,有很多地方要看學說解釋喔!
回覆 學生 在9/9/2014 9:08:5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樓上同學的回答~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0/2014 7:31:48 AM的回覆:
有回覆說:我國保險法的法條是結合英美法和德國法,所以很多地方都有衝突,有很多地方要看學說解釋喔!   
所以我才問這個帖所說的通說從哪來的?如果學說都各說各話,哪來的通說?如果很多學說都說的一樣,那或許有可能有通說!還是這說的通說是實務判決只照文意解釋,不管法條相互間是否衝突?匪夷所思!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0/2014 8:09:11 PM的回覆:
開問同學所稱的通說根本就是片面解釋掘取英美判決字句的誤解說法!很多英美學說都說財產保險訂約時與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都需要存在!這個不明辨到底是位自己利益保險,或是為他人利益保險或是為自己兼為他人利益保險的『通說』根本就是錯誤的!縱然說文解字解釋我國胡亂拼湊外國法的保險法,也不會得出這樣的看法!哪一條保險利益有關的條文可以推導出這個結論?保險制度理論可以推導出來嗎?匪夷所思!
回覆 在9/10/2014 9:08:30 PM的回覆:
所以有力說才認為應該自始至終均須要有保險利益,得以於訂約時為危險估計保險費之對價平衡,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同一人為填補損害才合於保險理論之設計!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0/2014 10:44:59 PM的回覆:
有力說的看法有認為『要保人』自訂約時至事故發生時或契約終止時都必須要有保險利益嗎?某甲以自有房屋出租與乙,租約約定要乙簽訂火災保險契約,乙以自己名義向保險人丙訂立住宅火險契約,這時候乙要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時乙也要有保險利益?
回覆 在9/10/2014 11:14:26 PM的回覆:
先釐清甲乙二人之保險利用不同,甲是所有權,乙是租賃權或對甲之房屋損害之責任保險等等,甲乙之對該租賃房屋之保險利益不同!
回覆 在9/10/2014 11:25:39 PM的回覆:
設現在保險利益是甲對房屋之所有權,與保險公司締約之關係連結對象保險利益是火災險,保險人的危險估計是對甲佔有使用該房屋所生的對價作核定保費!是吧!如果該房屋作住家,保費比較低吧!設之後賣給丁賣瓦斯桶的,保險公司要不要另定保費了費!59主觀及客觀都危險增加!這時候保險事故發生,要賠嗎?賠誰?合理嗎?
回覆 在9/10/2014 11:26:02 PM的回覆:
設現在保險利益是甲對房屋之所有權,與保險公司締約之關係連結對象保險利益是火災險,保險人的危險估計是對甲佔有使用該房屋所生的對價作核定保費!是吧!如果該房屋作住家,保費比較低吧!設之後賣給丁賣瓦斯桶的,保險公司要不要另定保費了費!59主觀及客觀都危險增加!這時候保險事故發生,要賠嗎?賠誰?合理嗎?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0/2014 11:35:20 PM的回覆:
怎麼一下子就扯去危險增加?你沒看懂前述例子的重點嗎?甲乙從保險利益學說上而言或有不同的保險利益。但是本例甲是房屋所有權人,乙是承租人,乙依據租賃契約有義務訂立住宅火災保險契約,若乙這時候訂立一個租賃權契約,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會賠償房屋滅失所有權損害嗎?

這個要保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先解決,再解決危險增加的問題
回覆 在9/10/2014 11:39:16 PM的回覆:
同前,如果之後甲又買回來該房屋,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該依最早時締約給付保險金嗎,當作賣丁時丁經營斯桶期間沒看到,合理嗎?當時是已足以變更保險對危險之估計達解約程度過耶!明顯破壞危險估計之對價平衡!却當作沒看到!不合理!
回覆 還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39:29 PM的回覆:
論者『設現在保險利益是甲對房屋之所有權,與保險公司締約之關係連結對象保險利益是火災險』

關係連結對象怎麼會是火災險?

回覆 還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43:06 PM的回覆:
怎麼一直再扯買回不買回,瓦斯不瓦斯!這邊就是甲有房屋,乙有義務用自己名義,向保險人簽訂以火災為危險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保險契約(住宅火險),已經說這麼明白了!那到底乙要不要有保險利益?要不要有所有權人保險利益?
回覆 還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43:49 PM的回覆:
怎麼一直再扯買回不買回,瓦斯不瓦斯!這邊就是甲有房屋,乙有義務用自己名義,向保險人簽訂以火災為危險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保險契約(住宅火險),已經說這麼明白了!那到底乙要不要有保險利益?要不要有所有權人保險利益?
回覆 在9/10/2014 11:49:16 PM的回覆:
同一棟房屋,得同時賦予數個財產保險之標的連接關係,如甲的火災險,地震險,抵押權人的擔保債務保險,對於承租人自己可以有承租人保對出租人的返還租賃標的物的責任保險,基本上都是以該房屋為同一標的物,但個別的財產權關係連接對象標的分別不同!
回覆 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54:03 PM的回覆:
您說的這個沒問題啊!您學說上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讀的很多,但是你的回答沒有針對這裡的問題啊!但是沒有回答之前的問題,要保人是否要有保險利益,又何時決定的問題啊!   
回覆 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56:20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剛剛沒看清楚,再指出一點疑問,你說地震險或是火災險,他可能都是同一個保險利益啊,只有房屋所有權。地震或是火災這是危險的不同,跟保險利益無關
回覆 還是路人不是老師 在9/10/2014 11:59:05 PM的回覆:
再看一次你的回覆,我發現你或許從所謂有力說的觀點出發,但是你不斷把關係連接對象連到一些奇怪的地方,有點懷疑你是否真有理解有力說?
回覆 在9/11/2014 12:02:58 AM的回覆:
是啊,因為財產保險之締約時及保險事故發生時雖同一被保險人,但保險期間只要保險利益即被保險人有變動,就會改變危險之估計而影響對價平衡!甲至丁至甲,最後甲時保險事故發生,要保險公司就這樣理賠,不合理!因為移轉至丁時,沒有另外估計危險而另訂定保費!有違59!
回覆 在9/11/2014 12:05:26 AM的回覆:
保險標的即保險了利益不同,只是同一保險標的物!
回覆 在9/11/2014 12:09:04 AM的回覆:
設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財產保險當然要有保險利益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10:55 AM的回覆:
那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一呢?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12:59 AM的回覆:
何人訂約時要有保險利益跟對價平衡有什麼關係?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14:19 AM的回覆:
我發現你好像分不清『危險』跟『保險利益』
回覆 在9/11/2014 12:19:49 AM的回覆:
限縮為二分法,財產保險在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才可能被填補損害,締約時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解釋上難有訂立保險契約的可能!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25:23 AM的回覆:
你說的二分法,保險契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若照此說法,根本沒有要保人,哪討論要保人要不要有保險利益做什麼?那我在請教你,若照你說的二分法,可不可以成立為他人利益保險?
另外之前看你論述,覺得你好像從保險利益有力說的經濟性保險力學說出發討論,但你現在提到二分法,我開始懷疑我們說的有力說是否是相同的?!!!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26:46 AM的回覆:
按照你的二分法,保險法要保人的定義規定是廢文?
回覆 在9/11/2014 12:34:11 AM的回覆:
參考啦,江老師會對關係連接對象講得比較清楚!回歸主題,想想人生保險,通說為什麼採締約時有保險利益就可以,因為他不是填補損害,保險事故發生,只是要把被保險人的命所換的錢保險金給特定受益人或遺產之抽象損害即可,締約時保險人就已經估計危險了!而財產保險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沒有保險利益,那就會變成不當得利!
回覆 在9/11/2014 12:42:16 AM的回覆:
參考啦!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是可能的,所以要保人有存在實益,可參考共同保險,只是要保人不一定有保險利益啊,才有105條規定!
回覆 在9/11/2014 12:42:52 AM的回覆:
參考啦!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是可能的,所以要保人有存在實益,可參考共同保險,只是要保人不一定有保險利益啊,才有105條規定!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48:46 AM的回覆:
沒想到以上你的論述會是看完江老師的基礎理論那本教科書而產生出來的????都是中文字,看完居然可以有這麼大的理解差異!!!!

扯到人身保險去了!通說所說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更是錯誤百初。其謂人身保險要有保險利益,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卻又說此保險利益只要訂約時存在就可以了,人身保險契約多是長期契約,道德危險也長期持續,試問避免道德危險只是一時的嗎?匪夷所思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51:40 AM的回覆:
我說你的二分法,在財產保險之下,可否成立為他人利益保險,結果你居然回我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51:41 AM的回覆:
我說你的二分法,在財產保險之下,可否成立為他人利益保險,結果你居然回我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
回覆 不是老師是路人 在9/11/2014 12:56:14 AM的回覆:
很高興跟你討論保險利益,但這樣討論不下去了!你說你採江老師學說,但是跟我看到的沒有一個地方是相同的,我確信我是看基礎理論那本書的,我不確定你是看哪本,還是早點去睡覺好了!看看明天有沒有其他人可以加入討論的!



ps雖然是路人,但是開始想當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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