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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罰95.2.5正式實施:內有相關新聞報導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2/7/2006 12:39:40 PM
發表內容 攸關人民權益的行政罰,已經於95.2.5正式實施,不管在實務運作或考試方面,應該都是重點。

期待老師的行政法,能幫我們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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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聯合報╱第08版╱社會╱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上路   一事不兩罰   酒駕法辦不能再開單      

     行政罰法施行,明定「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例如酒醉駕車同時

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今後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法務部指出,本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是行政處罰的總則性規定,明定無過失的違法行為不罰;例如有

人在禁食的捷運上打瞌睡時,臉不小心栽進手上的蛋糕上而吃了一口,或是旁人故意將食物塞進他口中,不用被罰。

  此外,行政罰採法定主義,除非有明確法令依據,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作為處罰依據。

  這項變革與民眾關係較大的是,過去警方處理酒醉駕車,檢測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零點二五毫克時,即可處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執照;超過零點五五毫克或零點二五毫克的肇事者,除罰鍰外,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

  行政罰法施行後,由於刑事罰優於行政罰,警察對於酒醉駕車者,如確定已達移送檢察官偵辦標準,就只移送刑事偵辦,不得另開單罰款;不過,仍可吊扣駕照。

  此外,菸害防制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均明定禁止供應未滿十八歲者菸品,違者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根據一事不兩罰原則,主管的單位有衛生及社政,但只有一個單位能開罰。

  行政罰法規定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而免罰,例如被控性騷擾者不得以不知性騷擾防治法已施行為由逃避處罰;法務部特別行文各機關,各種新規定實施前,一定要做到事先宣導及相關警示設施,不能「不教而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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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聯合報╱第08版╱社會╱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上路   多數交通違規   警察有裁量權   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   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情節輕微   可告誡代替罰款   
   

     國人常有開車講手機、違規停車等挨罰之事,依行政罰法這類行為如違法情節輕微,警察有權以告誡書替代罰款。

  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法務部統計發現,目前相關行政罰中,最高額罰款為三千元者,與交通違規有關的最多,占百分之十六點七,包括汽車牌照遺失或破損、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甚至違規停車等都是。

  法務部舉例說,春節期間如有人因天天大魚大肉,突然上吐下瀉由家人開車送往醫院,卻逢醫院附近出現車潮,根本找不到停車位,只好在路旁違規停車,速將病患抱入急診室,因此被開罰單。事後,警察依其情節輕微的事實,可以糾正或勸導的告誡書,替代罰款。

  法務部強調,當初立法目的是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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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聯合報╱第08版╱社會╱本報記者蕭白雪         
      行政罰法上路   裁量權   可別變成濫權         


     行政罰法上路,賦予行政機關對「微罪」不罰的職權,不失為減輕政府行政及民眾荷包負擔的美意;但如何避免執法者因此濫用權力,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及正義,是一大挑戰。

  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明定對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情節輕微者可以告誡代替。符合「三千元以下」門檻的行政違法很多,交通違規行為比比皆是,舉凡違規停車、超速或闖紅燈等都屬之。

  雖然法中另訂有「情節輕微」的「微罪不罰」要件,但因屬於抽象的法律條文,行政機關缺乏具體的執法標準,罰與不罰的行政裁量權運用,可能衍生很多爭議。

  爭議有些是因為執法者對「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寬嚴不一造成;有些則是因人情關說,甚至執法人員收賄的貪瀆行為而生,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論情節多嚴重,都可以編個理由視為以告誡替代的「情節輕微」情形。

  以民眾最常遇到的交通違規案件為例,過去地方政府或警政機關為防止人為關說的「吃單」(把罰單撤銷),設計了電腦管制等嚴格防弊措施,讓開出去的紅單很難被吃掉;這樣做,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也避免警察的人情困擾。

  而今,包括警察在內的公務員,因行政罰法授予「微罪不罰」的裁量權;有了權力,濫權及人情壓力必然伴之而來,行政機關應在享有權力之餘,制定有效的防弊機制,毋讓這項權力成為特權分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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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6╱經濟日報╱第09版╱綜合新聞╱記者邱太煊/台北報導         
      違規營業加重處分   罰到痛為止   


     行政罰法2月5日上路,對裁處審酌及加減、不當利得追繳等新措施影響甚廣,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林秀蓮表示,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取消過去最多只能處罰法定最高罰鍰額的限制,改為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對違規營業者影響最大。

  經濟部能源會委員之一的林秀蓮指出,過去地下油行向受政府補助的漁民購油,再賣給消費者圖利,利潤相當可觀。

  按照現行石油管理法第17條,要經營加油站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執照後,才能營業。

  地下油行違規營業,按石油管理法第40條規定,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地下油行獲利遠超過法定罰鍰額上限,因此有恃無恐。據經濟部資料,地下油行違規裁罰近百億元,只執行到數百萬元財產。

  按行政罰法第18條法定罰鍰額外的加重處分,林秀蓮指出,未來經濟部裁處地下油行,將不受法定最高罰鍰額500萬元上限的限制,可訪查左鄰右舍該地下油行違規營業幾年,按每日車流量計算營業額,就所得利益範圍內吐出違法所得。

  違規營業還包含無照營業的公司行號、無照的野雞車業者、無照的電子遊戲場等,像無照的野雞車業者,違反公路法第37條規定,經營公路運輸業須主管機關許可,可根據經營獲利範圍內,加重處罰業者。不受公路法第77條,未申請核准經營運輸業只處罰5萬到15萬元罰緩限額的限制。

  無照的電子遊戲場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可處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鍰,林秀蓮表示,電子遊戲場利益很高,原本法律罰鍰對業者不痛不癢,行政罰法剛好彌補法律漏洞的不足。

  另外,企業違法投資大陸違反兩岸條例,按照法律僅能處5萬到2,500萬元的處罰,但行政罰法上路後,主管機關只要能舉證違法企業在大陸獲利,除依本法處罰外,還可依行政罰法第18條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達到有效遏止企業違法營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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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6╱經濟日報╱第09版╱綜合新聞╱記者邱太煊/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上路   董事不懂事   企業受罰要連坐   防止掏空   不再只處罰企業主體   決策者須承受風險分攤
   

     行政罰法昨(5)日上路,第15條「併罰私法人、有代表權人」,彌補過去有些違反行政法只處罰企業主體,卻罰不到決策董事的漏洞。法務部首席參事陳明堂說,這項法條又稱「防止掏空條款」,將來董事不能「不懂事」,決策行為違法,決策者要承受風險分攤。

  陳明堂解釋,行政罰法第15條立法精神在於,彌補過去許多法律中有關行政罰的處分只罰公司主體,卻罰不到獨立決策者的問題,意在防止企業遭掏空。有些企業債留台灣,錢進大陸,出現台灣公司任其倒閉,大陸公司賺錢,董監事還可以分紅的不合理情況。

  另外,像公司董監事決策逃漏稅,按現行稅法只能處罰公司行號,對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卻沒有併罰董監事。依新上路的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獨立決策者錯誤執行責任的處罰,下達執行逃漏稅的決策,未來除了可罰公司外,還可併罰決策者。

  另外,第15條第2項指未善盡監督責任的處罰,公司的職員、經理人等因執行職務違規行政法,其董事或有代表權人未善盡防止錯誤決策,應受同一規定罰鍰的處罰。

  而且,像協助公司逃漏稅、違法大陸投資、空氣污染使公司有所獲利,董監事、經理人等分紅後,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這些違規所得利益可併罰,原本併罰是在100萬元內,但所得利益超過100萬元,可以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換句話說,例如協助逃漏稅,每位董事可分得300萬元利益,主管機關可在300萬元內要求每位董事吐出獲利。

  陳明堂說,有了第15條,將來的「董事不能不懂事」,以前董事僅是掛名,開會也不一定到,將來這些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違規,董監不能找藉口免責,也就是董監責任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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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9╱中國時報╱第A4版╱焦點新聞╱王己由         
      「行政罰」顧情理
      

     農曆春節,餐餐大魚大肉,午餐後陳小妹突然上吐下瀉,陳爸爸見狀立刻開車將女兒送往醫院,卻因醫院附近出現車潮,根本找不到停車位,陳爸爸只好將暫停路旁,迅速將陳小妹抱入急診室,再回來移車時,卻發現員警正要開單。

  沒關係,類似這種「情有可原」的交通違規,從今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正式施行後,依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勤警員可以考量其情節輕微,當場施予糾正或勸導後,依職權不予處罰。

  法務部推動行政罰法歷經十年,終於在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去年二月五日經總統公布。

  行政罰法的立法施行,不但對民眾權利更有保障,對公務員執法也將有更明確的執法依據。對社會而言,是項雙贏立法。特別是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法定金額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可以「微罪不罰」,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目前行政罰鍰最高金額在三千元以下的條文,約占所有行政罰鍰一成,其中,又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最多。如違規停車、紅燈右轉、違規迴轉等。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在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在禁菸處吸菸又不聽勸阻者,依法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前述最重三千元以下罰鍰規定,行政罰法授予執法人員,「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替代罰鍰。這對許多交通違規處罰和民眾日常生活,可說是影響深遠。

  行政罰法的重要規範原則還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採「從新從輕」原則,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為受處罰對象,亦即不放任「州官放火」而不罰;行政罰的範圍,也明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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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3╱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記者邱太煊/台北報導         
      酒駕   刑罰優先   不重複行政罰   行政罰法2月5日施行,酒駕被認定違反公共危險罪後,不宜再開一張6萬元交通罰單的行政罰鍰。
   

     法務部首席參事陳明堂表示,行政罰法將於今年2月5日施行,其中,受衝擊最大、且爭議最多的,就屬「酒後駕車」該如何處罰。基於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將來酒駕將以刑罰優先,不會再出現刑罰和行政罰同時處罰的情況。

  依現行法律規定,酒後駕車處罰,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以6萬元以下交通罰鍰,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者、酒精濃度介於0.25毫克到0.54毫克之間且有肇事者,除以《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交通罰鍰。

  陳明堂分析,過去駕駛人喝得醉茫茫遭警方攔下酒測,只要不能安全駕駛,起碼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金(刑罰)。但是,若是單純酒駕,酒測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然後吊扣駕照一年;若是肇事還可吊銷執照。

  陳明堂表示,過去行政罰和刑罰同時處罰,未來不管觸犯刑事責任輕重,將以刑事優先,不能再處行政罰。

換句話說,酒駕被認定違反公共危險罪後,能否再開一張6萬元的交通罰單及吊扣執照,基於一事不二罰的精神,

不宜再處行政罰鍰,但是,吊扣執照屬於併罰,並無二罰的問題。

  不過,監理機關仍堅持酒駕要處以交通罰鍰,若是僅有刑事罪,而無財產罰的行政罰緩的話,等於是替酒醉駕駛者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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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3╱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記者邱太煊   /台北報導         
      陳明堂:從重處斷   不違背從新從輕
         

     行政罰法即將在2月5日施行,日前經濟部通令各單位,當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行政法規時,主管機關能擇一法律「從重處斷」。法務部首席參事陳明堂說,從重處斷和行政罰法「從新從輕」並無違背。

  陳明堂表示,從重處斷是一個行為有兩個法律可以處罰,但是從新從輕是指同一法律的變動,變動罰輕、罰重或是不罰。陳明堂舉例,同樣是丟棄廢棄物,若是丟棄在水源保護區的水庫區,刑責就很重,也就是,在水庫蓄水區內丟棄廢棄土或是廢棄物,就涉嫌違反《水利法》,可處10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鍰,但是該行為也同時觸

犯《廢棄物清理法》丟棄一般廢棄物,可處1,200元到6,000元。不過,基於「一種犯罪行為不二罰」原則,主管機關可擇最重罰則處罰行為人。

  另外,行政罰法規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陳明堂解釋,所有的處罰都不能溯及既往。例如,現行通過、但是尚未施行的汽車後座要放嬰兒安全椅的規定,假設明年1月1日施行,那在今年11月被照相拍到後座沒有嬰兒安全椅,但在施行後寄達罰單,則不能處罰。

  至於何謂「從新從輕」?陳明堂解釋,現行紅燈右轉仍要處罰,假設明年元旦起通過紅燈右轉不處罰,也就是說,行為後裁處時法律已變動,法律「從新」不處分。另外,「從輕」方面,陳明堂解釋,圖書館吸煙現行罰

1,000元到3,000元,假設明年元旦裁處修正為2,000元到6,000元,那明年1月2日不能依修正後的法律處罰今年11月的行為,由於行為發生在舊法施行時,從輕的原則下依舊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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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2╱聯合晚報╱第05版╱焦點話題╱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拖三年   沒接單恭喜你   賺到了
   

     負責「行政罰法」研訂的法務部,原欲訂定既往不究的「大赦條款」,不再追索新法施行前所有行政裁罰案件,但因其他機關認為,過去的裁罰案一概免罰,恐難釐清公務員有無違失責任,且擔心地方政府減收大筆行政

罰款收入反彈而作罷;不過,新法也訂定賦予公務員行政裁量權,讓犯行輕微的民眾可以「求情」免罰的「便宜主義」人性條款。

  行政罰法第19條明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

  譬如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過馬路、亂丟菸蒂、未帶行駕照等法定罰不超過3000元者,執法人員即可援用這項裁處權,決定是否網開一面,對無心犯錯的人放一馬,不必擔心遭指縱放不罰,或被民眾罵不近人情。

  至於陳年罰單問題,法務部表示,一律從新法施行3年內,不行使裁罰即失效。因此,過去有違規或欠款稅款等須受裁罰者,只要拖過3年未接到罰款裁定書,就等於「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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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2╱聯合晚報╱第05版╱焦點話題╱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下月5日上路   超速欠稅3年未接單…不罰了   陳年罰單惹民怨情形將不再   新法也規定搭捷運吃東西   14歲以下免罰
   

     下月5日起,在台北捷運車上嚼口香糖、吃零食,只要未滿14歲,都不必受罰。而讓人失血的超速違規、欠繳燃料稅、牌照稅、所得稅等的罰款裁罰,只要下月5日起3年內未接獲罰單,都將一筆勾銷,這全拜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之賜。

  法務鄀首席參事陳明堂說,過去行政裁罰沒有時效限制,不管多少年的陳年違規罰款案件,行政機關清查出,都可補開單要當事人繳款,因此發生一位台北市民6年前亂丟菸蒂被取締,遲至不久前才收到1200元罰單;以及基隆巿朱姓男子收到屏東監理站所寄的66張5、6年前交通違規裁罰單,引發民怨的實例。

  但行政罰法下月5日生效施行後,明訂行政裁處時效為3年。因此不管是公務員怠惰,延誤開出罰單,或出於機關作業疏誤,只要從行為時起算3年,即使超過一天收到裁罰單,也不必受罰。

  行政罰法另訂14歲以下之人免罰條款,目前大眾捷運法規定之違規飲食,可罰款1500至7500元的規定,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國中、國小學童,加上沒有處罰家長的規定,學童變成捷運車上的「法外之民」,必須修法因應這個漏洞。類似行政裁罰,如未滿14歲無照騎機車,也免罰。

  主管行政罰法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表示,我國行政法規多如牛毛,有些機關的行政裁罰,常有違反法律或違憲爭議,侵害到人民權益,法務部參考美、加等13   國立法例,研訂行政罰法專法,去年2月5日經總統公布,訂下月5日起施行。

  林朝松說,政府機關行政裁罰,除常釀爭議,實務上也有不少漏洞或缺失,造成執法過於嚴苛或無法處罰的不公現象,必須以明確法令讓公務員遵行。譬如陳年罰單問題,開罰的行政機關過去常振振有詞,認為裁罰時效從「裁處確定」起算,無視自身行政效率太差或作業失誤,民眾卻氣炸了。

  「行政罰法」另規定,按「一罪不二罰」原則,當同時觸犯多個行政法規時,主管機關只能擇一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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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0╱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記者邱太煊採訪整理         
      施部長講法   施茂林   行政罰法   董事犯規照樣罰


     過完農曆年後,2月5日,行政罰法就要開始施行了,法務部推動這項法律經歷十年,終於在去年1月完成三讀。由於過去行政罰都是散見各相關法律章節,因此行政罰法立法目的,就是將過去散見各法律的行政罰,統一制定適用各類行政罰的「基本法」。

  統一制定的基本法

  行政罰法範圍廣闊,這次,我針對行政罰法對企業界的影響說明,在2月5日施行後,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權人﹙清算人、重整人、經授權的經理﹚執行職務或為公司利益行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過去一般行政法以私法人﹙企業、公司﹚作為處罰對象,有人會問那董事或代表權人會不會被處罰?

  按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代表權人將受同一行政法規處罰,舉例說,今有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某事業,董事張三因重大過失誤以為申請後,就可以馬上進行投資行為,所以在申請次日﹙主管機關尚未核准前﹚,代表公司從事投資行為,主管機關可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處罰甲公司200萬元。

  不過,董事張三會不會受到處罰呢?按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處甲公司200萬元,董事張三並非金融控股公司法處罰的對象。

     但是,按即將上路的行政罰法第15條第1、3項規定,董事張三在執行業務時,因重大過失而違規,導致甲公司受到200萬元的處罰,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張三也要被處罰;只是主管機關對張三的處罰不得超過100萬元,除非是張三因為違規行為獲利超過100萬元﹙如120萬元﹚,主管機關可以就張三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超過100萬元的罰鍰。

     另外,如果你因為他人的違規行為而獲利,也將被追繳。

  追繳企業不當利得

  舉例說,證交法第74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的有價證券,若違反上開規定,依證交法177、179條規定,處罰行為負責人取得有價證券金額以下﹙但不得少於新台幣12萬元﹚的罰鍰,因此某乙公司的負責人某甲違反上開規定,為乙公司取得包銷或代銷的有價證券,如果依法某甲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但是乙公司因為某甲的違規行為,取得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而獲利1,000萬元且未受到處罰,乙公司真的可以無端獲利?

  這種因為負責人某甲的違規行為,使得乙公司無端獲利1,000萬元卻未受到處罰,顯然有失公平。

     為了填補此種制裁的漏洞,行政罰法第20條第2項特別規定,行為人﹙某甲﹚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應受處罰,他人﹙乙公司﹚因為該行為受到財產上的利益而未受到處罰,新法可以就乙公司財產上的獲利範圍內,酌予追繳,因此主管機關除了罰負責人某甲外,尚可以依上規定在1,000   萬元範圍內,用行政處分向乙公司追繳不當利得。(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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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3╱中國時報╱第A7版╱社會綜合╱王己由         
      行政罰法將上路   三千元下罰鍰   微「罪」可不罰
   

     開車送父親急診,卻被拍到超速行車的陳姓計程車司機,他的超速行為如果是在今年二月五日以後,就不必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罰法」規定,經由當事人申訴,不處罰這種情節輕微又值得同情的交通違規行為。

  立法院在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行政罰法後,總統在同年二月五日公布。因行政罰法生效日,是在條文經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故今年二月五日,就是行政罰法開始施行日。

  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也因此,類似陳姓計程車司機,為了送父親急診卻被逕行舉發超速的情況,因為超速罰鍰只有一千七百元,符合前述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不論是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還是逕行舉發,都可以情節輕微的理由,依行政罰法十九條規定,不必加以處罰。

  一般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也都只是行政罰鍰,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情節輕微行為,授權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如此以糾正或勸導方式,來替代罰鍰,既可發揮導正效果,也能達成行政目的,和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陳姓運將的情況,適足凸顯目前未施行行政罰法的情況,如果行政違規,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開罰,固然增加國庫收入,相對也會招致更多的民怨。台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緊急避難」規定,剛好彌補了行政罰法施行前的空檔。法律也不外人情,法官的免罰裁定,在生冷剛硬的法條下,符合人性的執法,更能贏得民眾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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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5╱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明年2月5日施行   經濟部:一罪不二罰   從重處斷      
      

     「行政罰法」即將於明年2月5日施行,經濟部通令所屬各單位,應依最高行政法院最新決議,按「一種犯罪行為不二罰」原則,當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行政法規時,主管機關台能擇一法律從重處斷。

  經濟部日前舉辦「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有關商業法規的訴願業務」研討會,邀請各縣市政府派員與會,宣導相關法律概念。經濟部指出,由於行政罰法即將於明年2月5日開始施行,經濟部所主管的商業法規,如公司法、商業登記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常涉有對人民處罰的規範,而這些法規與行政罰法的關係,以及各縣市主管機關,於處理具體個案時,如何適用法規,均屬重要課題。

  人民因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被各縣市政府處分,但不服行政處分,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這種案件甚多,合計有數百件。這些案件的行為人,所涉及的案件,究竟是幾個行為違法?要罰幾次?是否要視幾個主管機關別而定?往往造成不小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曾針對上述情形,作成的最新解釋,指行為人的單一行為,如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時,行政主管機關應擇一法律從重處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並指出,「一罪不二罰」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以避免因法律規定的錯綜複雜,導致人民的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的處罰,承受過度不利的後果。

  所謂單一犯罪行為,包括自然的單一行為及法律的單一行為在內,舉例來說,當事人未變更建築物的結構,經營商業,如其業務內容非屬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定的使用類別,且是登記範圍以外的營業,該如何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為人未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照所核准的類別,經營營業登記範圍外的行為,是自然意義下單一行為,為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兩者應擇一從重處斷,而非依不同法律,作兩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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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金門日報╱第2版╱金門報導╱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人事行政局長張俊彥主持行政罰法研習會
   

     因應行政罰法明年二月五日起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張俊彥率員抵金舉辦行政罰法研習會,他鼓勵公務同仁要時時刻刻要為學習做準備,並把握每一次可以為自己充電的學習機會,以追求個人與機關的同步成長。

同時期許大家用心研習,在工作上產生實質上的效益,使業務的推動更為順利,確保民眾的權益。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與縣府共同主辦的行政罰法研習會,昨日上午九時起在金門縣自來水廠視聽室舉行,由人事行政局局長張俊彥主持,包括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主任顏秋來、縣府人事室主任翁正義、自來水廠廠長翁自保及中央駐金和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一百多人參加。   

     張俊彥指出,「行政罰法」於今(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由總統公布,並自明(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施行,該法是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四法之後,我國另一部法典化重要行政法規。目前我國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散見於各該專業行政法規,或是各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中,所規定之行政罰法種類繁多、名稱互異,且處罰程序亦未能一致,不僅人民無所適從,執行上也屢滋爭議。   

     他表示,行政罰法將行政相關的責任、裁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等事項予統一規範,並整合分散於各處的行政處罰規定,是為健全我國行政法體系的重要里程碑。法務部並特別通函各主管機關,說明本法乃係行政裁處之統一性、綜合性之法典,其施行後攸關各機關裁罰性規定之適用及實務運作,對於人民權益影響至深且鉅,請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   

     張俊彥說,辦理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之轉介係該局地方之研習中心主要業務職掌之一,有鑒於「行政罰法」自公布到施行僅一年緩衝時間,恐有令多數基層公務人員一時難以適從之虞,致影響人民權益,該中心爰乃規劃開辦「行政罰法研習會」,以專班方式深入探討該法條文內容,以及地方機關在執行上之相關配套措施,俾利基層公務同仁執行上之需要。他也期許本次為期兩天(十二小時)的研習會中,公務同仁用心研習後,未來在工作上能夠產生實質上的效益,不僅個人業務推動更為順利,同時也使民眾的權益獲得更進一步的確保。   

     研習課程內容包括「行政罰法釋義」、「依法行政與行政處分」、「行政執行之理論與實務」等,   

     他並指出,這是一個終身學習的時代,人類社會自從進入後工業時代,競爭加劇,身處資訊爆炸的社會中,人們為了生存與發展必須不斷的學習,終身學習儼然成為一股無法抑遏的洪流,每個人無論老少,都要被激發學習的動機,並且時時刻刻要為學習做準備,學習已經成為全球共同的趨勢與經驗。為因應此一趨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擬訂「型塑學習型政府行動方案」,希望提高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組織學習能力,創造知識、獲取知識並將之轉化為具體行動,以帶動組織變革創新,並進一步營造政府優質學習文化,匯集政府團隊之智慧,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及國際競爭力。   

     他並表示,該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也將為地方機關提供多元化的學習途徑,未來該中心仍將持續在金門地區推出更多類似研習的活動,深切期盼各位同仁把握每一次可以為自己充電的學習機會,以追求個人與機關的同步成長。   

     昨日研習會中,張俊彥局長並以「深層變革、開創新局」為題,介紹組織學習的概念與實務,並由大葉大學

副教授黃聰明講授「行政執行之理論與實務」、「依法行政與行政處分」,今(十二)日課程則安排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陳愛娥講授「行政罰法釋義|行政處罰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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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1╱中央社╱地方新聞╱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十一日電         
      人事行政局到金門舉行行政罰法研習會
   

     (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十一日電)為因應行政罰法明年二月五日起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今天到金門舉辦研習會,局長張俊彥期許金門公務員用心研習,以利業務推動順利,確保民眾權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主辦的行政罰法研習會,上午在金門縣自來水廠舉行,由張俊彥主持,共有金門地區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一百人參加,接受一天半的訓練。

     張俊彥指出,行政罰法今年二月五日由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將違反行政法相關的責任、裁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等事項統一規範,並整合分散於各處的行政處罰規定,為健全行政法體系的重要里程碑。

     他表示,法務部通函各主管機關,說明行政罰法是行政裁處的統一性、綜合性的法典,施行後攸關各機關裁罰性規定的適用及實務運作,影響人民權益深遠,請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因此,人事行政局規劃

舉辦研習會,以利基層公務員執法上的需要。

     研習會中張俊彥以「深層變革、開創新局」為題,介紹組織學習的概念與實務,並邀請大葉大學副教授黃聰明講授「行政執行之理論與實務」、「依法行政與行政處分」、台北大學教授陳愛娥講授「行政罰法釋義─行政處罰的新規定」。9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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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1╱中央社╱地方新聞╱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十一日電         
      因應行政罰法將實施   人事局金門舉辦研習會
   

     (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十一日電)為因應行政罰法將於明年二月五日起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今天到金門舉辦研習會,局長張俊彥跨海主持,期許金門公務員用心研習,以利業務推動順利,使民眾的權益獲得確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主辦的行政罰法研習會,上午在金門縣自來水廠舉行,由張俊彥主持,調訓金門地區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一百人,接受一天半的訓練。

     張俊彥指出,行政罰法在今年二月五日由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將違反行政法相關的責任、裁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等事項予以統一規範,並整合分散於各處的行政處罰規定,為健全我國行政法體系的重要里程碑。

     他表示,法務部並特別通函各主管機關,說明行政罰法乃係行政裁處的統一性、綜合性的法典,施行後攸關各機關裁罰性規定的適用及實務運作,對於人民的權益影響至深且鉅,請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因此,人事行政局規劃舉辦研習會,以利基層公務同仁執法上的需要。

     研習會,除了張俊彥以「深層變革、開創新局」為題,做組織學習的概念與實務介紹,並邀請大葉大學副教授黃聰明講授「行政執行之理論與實務」、「依法行政與行政處分」、台北大學教授陳愛娥講授「行政罰法釋義─行政處罰的新規定」。9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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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8╱經濟日報╱第07版╱稅務法務╱蔡朝安         
      行政罰法對租稅罰鍰的衝擊
   

     納稅人或企業常因不諳繁複的稅法與解釋令函,而疏於辦理申報或申報內容有錯誤,或因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的認知不同,導致稅捐機關因認定納稅義務人有規避稅捐嫌疑,而處以高額罰鍰。納稅人遭裁處後,雖可依法提請行政復查、訴願及訴訟,然往往因為無法舉證自己無過失,造成許多相當冤枉的案件。

  舉例言,納稅人的利息收入因為利息發放銀行會計人員的交接疏失,而未寄發利息扣繳憑單,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也遺漏申報這筆利息收入。待國稅局抽查時,即主張納稅人有依法申報所有所得的法律義務,縱使未收到扣繳憑單,納稅人也可以主動向扣繳人查證,從而認定納稅人難逃漏稅的過失,乃按漏稅金額裁處二倍以下罰鍰。

  租稅實務有上述的弊端,主要肇因於稅捐機關普遍認為租稅裁罰與刑事處罰性質不同,並不須納稅人有違章的故意、過失為必要,且納稅人有知法、守法的義務,違反租稅法令,即有過失,並引用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80年釋字275號解釋的「推定過失責任」制度,要求納稅人須就違章行為,自行舉證已善盡注意義務。因此,稅捐機關往往在未提出確實事證的情況下,逕行裁處納稅人高額的違章罰鍰。

  前述不合理的租稅裁罰實務,於立法院今(94)年1月14日通過「行政罰法」後,將遭到相當大的衝擊。「行政罰法」第7條即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予處罰。」立法理由即明確指出,基於現代國家「有責任始有處罰」的原則,並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故不採「推定過失責任」的立法。另外,「行政罰法」還規定公司或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代表人或實際行為的職員,有違章的故意或過失,推定為公司的故意或過失。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當「行政罰法」於公布一年施行後,釋字275號的「推定過失責任」即完成過度性任務,走入歷史。稅捐機關應依照「行政罰法」規定與立法意旨,於裁處罰鍰時,應詳予職權調查,不可未經具體舉證納稅人有違章事實,以及納稅人有為自己、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的違法意圖之前,即動輒將違章的舉證責任拋回給納稅義務人負

擔。

  以前面所提到的案例來說,納稅人因銀行人員未寄發利息扣繳憑單的疏失,而漏報該筆收入,實際上並沒有逃漏稅的意圖,且由於所有的扣繳資料均為國稅局掌握,透過電腦的自動查核,納稅人根本沒有逃漏的可能,依照新通過的行政罰法規定,除非國稅局能舉證納稅人與銀行人員串通,而有漏稅的故意,才可裁罰漏稅。

  此外,公司負責人尚應注意以下事項: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之故,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而遭受處罰者,如違法事實是因為負責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未盡監督職責所致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責人也要併受同一處罰。換而言之,公司的負責人如本身對公司的違章漏稅事實,明知或有重大過失而疏於察知者、或監督下屬有不周之處,稽徵機關即得藉此處以負責人相同金額的罰鍰。

因此,建議公司負責人應特別注意公司內部治理、會計與報稅制度是否有欠完善,避免行政罰法施行後,遭稽徵機關裁處巨額罰鍰。

  至於裁罰時效問題,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終了三年後,行政機關即不得處罰。不過,現行稅捐稽徵法49條則規定五年的裁處時效。雖然第48條之3有規定裁罰「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究竟哪一項規定應優先適用,將有賴主管機關明確裁示、或透過修法,始能予以釐清。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由黃士洲律師協助完成。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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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中國時報╱第A13版╱政治綜合╱何榮幸         
      昨日三讀行政罰法   微犯、14歲以下不罰   罪不及教唆者   影響甚鉅   3000元以下交通違規將有「特赦」機會   依法   未滿14歲無照駕駛也沒事(2-1)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行政罰法」,整合分散於各項行政法規之行政罰規定,強調「處罰法定」及「微犯不舉」;未來罰鍰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若執法者認為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改以勸導或糾正代替。

  過去民眾印象是「只有人民才會受罰」,但該法列明,行政機關、人民都可能是受罰對象,不是只有人民才會受罰;另外,民眾也習於「不知者無罪」觀念,該法則強調,執法者不能因為行為人不知道相關法律而不處罰,但可因情節輕重而減輕處罰。

  該法也規定,執法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識的標誌,並告知行為人違反的法規;行為人對行政機關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處所查證身份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若異議有理,執行人員應停止或變更強制到場的處罰。

  至於未滿十四歲者、身心缺陷致欠缺辨識能力者,得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身心缺陷致辨識能力降低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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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中國時報╱第A13版╱政治綜合╱劉鳳琴         
      昨日三讀行政罰法   微犯、14歲以下不罰   罪不及教唆者   影響甚鉅   3000元以下交通違規將有「特赦」機會   依法   未滿14歲無照駕駛也沒事(2-2)


     經過十年的努力,「行政罰法」終於完成立法,這是繼上周刑法通過修正後,法務部研擬的另一重要法案,今後不但讓公務員執法有所依據,也讓人民更有保障,是健全行政法體系的重要里程碑。

  攸關人民權益至鉅的「行政罰法」,明定不處罰未滿十四歲的少年,對於處罰的責任條件也有明確規定,只處罰行為人,而不罰幫助犯或教唆犯,以免株連過廣。

  舉個例子,比如先生開車載太太上班,太太因趕時間,要開車的先生在紅燈時違規轉彎,太太雖是教唆共犯,但行政罰法則僅對開車的先生處罰,教唆違規的太太則不在處罰之列。

  再如大眾捷運法規定不得在捷運站內或車上飲食,違者得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七千元的罰款,但依行政罰法十四歲以下不罰的規定,則媽媽在車上餵嬰兒吃奶,吃奶的嬰兒因未滿十四歲,不得處罰,至於媽媽本身並未吃奶,也不能對之處罰。

  除非相關法律未來一年適時修正,否則將來對十四歲以下少年,故意違規在捷運飲食,或在禁煙區吸煙不服勸導,或無照騎機車等行為,都將面臨不得處罰的狀況。

  類似刑法的微罪不舉,行政罰法亦採「微犯不舉的便宜措施」,未來,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的交通違規罰款,都有「特赦」機會,對駕駛人荷包將是一大利多。

  刑法有所謂的追訴權及行刑時效,即使是殺人放火,如果未在一定時日起訴判決,或執行者,即不得再追訴,但行政罰反無此規定,因此開車的民眾可能突然收到一張六、七年前的罰單,但今後這種現象不復再見,因行政罰法亦建立了處罰時效,裁處權經過三年未執行即消滅時效,不得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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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聯合報╱第04版╱要聞╱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行政罰法三讀   採從新從輕原則   堪稱行政罰的「憲法」   重要內容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   州官放火也要罰、微犯不舉   
   

     法務部推動十年的「行政罰法」,昨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這項新法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也是我國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完成立法後,進一步將行政法「法典化」的重要里程碑。

  目前行政罰散見各相關法律,昨天完成立法的「行政罰法」共四十六條,其立法目的在於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的統一性、綜合性法律,堪稱行政罰的「憲法」或「基本法」。

  新法重要內容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採「從新從輕」原則;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為受處罰對象,亦即不放任「州官放火」而不罰;明定行政罰的範圍;明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與例外。

  新法建立「處罰時效」制度,即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採「有責任始有處罰規定」;排除卸責藉口,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其中,新法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規定在第十九條,條文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用意在宥恕輕微違法行為,但同條也規定「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汽車行駛而有牌照遺失或破損、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或號牌汙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為屬於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被交通警察攔檢,而其違法情況確實輕微,警察即可裁決免罰,或僅要求簽名,而施以糾正或勸導。

  新法揭示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則是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時,採「刑事優先」原則,僅處以刑罰;而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罰,則以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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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中華日報╱綜合╱林漢洲         
      *立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
   

     立法院昨(十四)日三讀通過「行政罰法」,未來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罰法的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製作書面紀錄或進行保全證據的措施,並確認身分;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不隨同者得強制為之。法務部強調,行政罰法通過揭示「處罰法定主義」、「從新從輕」等多項原則,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不僅是台灣建構行政法體系關鍵性法典,也是行政法法典化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目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散見於各行政法規及地方制度法中,處罰程序、輕重不一屢生爭議,人民常有「放任州官放火」之嘆。為建構完整行政法體系,保障人民權益,立院昨天三讀通過「行政罰法」。

     法案規定,行為人對行政機關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若異議有理,執行人員應停止或變更強制到場的處罰。執法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識的標誌,並告知行為人違反的法規。

     法案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身心缺陷致欠缺辨識能力的人、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身心缺陷致辨識能力降低的人,得減輕處罰。罰緩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若執法者認為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改以勸導或糾正代替。

     法案規定,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從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裁處。如另觸犯刑事法律時,採「刑事優先」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法務部說,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罰法草案,是二十年來歷經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成果,未來仍有賴全體行政人員及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實踐。

法務部強調,將在未來一年緩衝期間,全力規劃執行各項配套措施,並向執法人員及社會充分宣導新法的立法精神與政策內涵,務必使新法在一年後順利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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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青年日報╱第2版╱重要新聞╱郭凱杰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得即時制止行為及保全證據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行政罰法」案,未來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罰法的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製作書面紀錄或進行保全證據的措施,並確認身分;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不隨同者得強制為之。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識的標誌,並告知行為人違反的法規。

另外,凡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將從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裁處。如另觸犯刑事法律時,也將採「刑事優先」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同時「行政罰法」也規定,行為人對行政機關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若異議有理,執行人員應停止或變更強制到場的處罰。

而條文也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身心缺陷致欠缺辨識能力的人、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身心缺陷致辨識能力降低的人,得減輕處罰。

至於罰鍰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若執法者認為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改以勸導或糾正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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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4╱中央社╱國內社會╱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四日電         
      法務部:行政罰法是行政法體系的關鍵性法典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罰法」案,法務部傍晚強調,行政罰法通過

揭示「處罰法定主義」、「從新從輕」等多項原則,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不僅是台灣建構行政法體系關鍵性法典,也是行政法法典化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法務部表示,「依法行政」及「處罰法定主義」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但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處罰規定,散見於各行政法規及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由於行政罰種類繁多,名稱互異,處罰程序未能一致,致實際運用時歧異互見,未能公允周延。

     法務部指出,目前實務上雖賴司法院解釋、行政法院判例或判決見解及行政解釋作為依循,但仍屢生爭議,為確保人民權益,並利於行政機關裁罰時有依循原則,將行政罰法典化自有其必要性。

     法務部說,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罰法草案,是二十年來歷經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成果,未來仍有賴全體行政人員及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實踐。

     法務部強調,將在未來一年緩衝期間,全力規劃執行各項配套措施,並向執法人員及社會充分宣導新法的立法精神與政策內涵,務必使新法在一年後順利上路。9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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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4╱中央社╱國內社會╱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四日電         
      行政罰法   採擴張領域屬地主義防杜跨國違法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罰法」案,法務部傍晚強調,新法中特別採取「擴張領域之屬地主義」,防杜猖獗的跨國違法行為,因應國際化趨勢及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

     法務部表示,新法中明定凡違法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區域者(諸如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區域等),均可進行裁罰。

     法務部指出,新法中要求全民守法,排除卸責藉口,規定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避免違規人動輒藉口不知有禁止或限制等規定逃避處罰。

     根據法務部資料,行政罰法條文共四十六條,計分法例、責任、共同違法與併同處罰、裁罰審酌加減及擴張、單一行為與數行為裁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附則等九章。9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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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5╱台灣時報╱電打表格╱陳靖君         
      社論   交通違規處罰的緩執行


  針對國內交通環境一直欠佳,而政府又把應該視為手段的交通違規處罰當作目的,顯然與交通安全首重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馳,多位立委打算提案修法;未來民眾違反交通規則,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或情節輕微,可以暫緩執行,只要兩年內不再違規,就可撤銷處罰。此外,交通部上月底將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的相關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林陵三部長日前更提出構想,計劃以服勞動役的方式取代目前的罰鍰制度。交通違規處罰受到行政與立

法部門的共同重視,誠然是一個可喜的現象,顯示政府關切民眾權益,也突顯出目前相關法令的內容或執行確有偏差,亟需儘早改進。

  立委正在連署的修法說明中特別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項法律的名稱竟然出現「處罰」的字眼,明顯是以「處罰」為目的,這個見解很值得肯定。本報在論及相關議題時就一再指出,對於交通秩序的維護與

交通環境的改善,處罰違規只是一種手段,絕不能當作是目的。事實上任何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民眾權益的法律,都應該如此;無論是多麼繁複的規範,「罰則」只是為了達到法律目的的附帶手段,不可成為主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就是一個極為負面的示範。打算提案修法的立委甚至指出,近年來這項法律曾經做過三次重大修正,但是每一次都著重在「加重或減輕處罰」,至於鼓勵用路人守法的根本措施卻少之又少;顯見立委們已經抓住了癥結所在。我們建議立委,乾脆把法律名稱也一併修改,刪除「處罰」二字。

  關於交通違規處罰的暫緩執行,其利弊可能仁智互見,一般大眾必然會有兩極的看法。對於大多數習於守法的人來說,基本上這是一種不很公平的主張;因為違規受罰本來就是天經地義,如果可以暫緩執行,無異於鼓勵某些不把交通規則當回事的民眾更為輕忽,導致違規情況愈加嚴重,交通秩序愈形紊亂。

  但是對於平素較為循規蹈矩的民眾而言,只因為一時情急疏忽,或外在因素如天候路況不良、號誌不清等而不慎違規,實在情有可原,暫緩執行反而具有加強警惕、切勿再犯的積極作用,而且也饒富人情味。因此我們實在很難判斷,一旦修法成功,對交通安全與秩序的影響究竟是正面或是負面,有待立法者謹慎思量斟酌。不過有一點是很重要的:以我國公務員執法之寬嚴不一,甚至經常怠惰的情形而言,恐怕在新的法條上要儘量說得清楚;例如「不涉及公共安全或情節輕微」如何界定,就是最需要明白規範、避免模糊灰色地帶之處。

  為了這項修法,立委們日前舉辦了公聽會,會中曾論及交通部林部長將交通違規罰款以勞動役取代的構想,認為政府必須先整合所有的勞動役項目、數量等;一旦施行,還要逐件洽詢違規人,確認要選擇何種勞役、何時服役,更要派人監督執行,徒然擾民傷財,根本不可行。我們贊成立委的看法,因為這項構想只會治絲益棼,使問題更加複雜。

  附帶一提的是,交通違規處罰是「行政罰」,而非「刑罰」;這幾天各方談論此一「緩執行」時,有人把它稱為「緩刑」,是錯誤的說法,必須釐清。

  (潘寧東   11月15日見報)規處罰受到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共同重視,誠然是一個可喜的現象,顯示政府關切民眾權益,也突顯出目前相關法令的內容或執行確有偏差,亟需儘早改進。

  立委正在連署的修法說明中特別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項法律的名稱竟然出現「處罰」的字眼,明顯是以「處罰」為目的,這個見解很值得肯定。本報在論及相關議題時就一再指出,對於交通秩序的維護與

交通環境的改善,處罰違規只是一種手段,絕不能當作是目的。事實上任何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民眾權益的法律,都應該如此;無論是多麼繁複的規範,「罰則」只是為了達到法律目的的附帶手段,不可成為主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就是一個極為負面的示範。打算提案修法的立委甚至指出,近年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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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林淑玲、劉鳳琴╱台北報導         
      三千元以下交通罰鍰   可免罰   情節輕微者   得以糾正或勸導代替   為符合「微罪不舉之便宜主義」   交通處罰條例將須大幅修正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攸關人民權益的「行政罰法」草案,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且情節輕微者,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罰鍰。未來,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的交通違規罰款,都有「特赦」機會,對駕駛人荷包將是一大利多。

  此外,若法案通過後未能配合修正相關法規,類似兒童在捷運飲食,或十四歲以下少年在禁煙區吸煙不服勸導,或無照騎機車等行為,可能面臨無法處罰的狀況。

  根據政院昨天通過的草案,如果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規定而應處以罰鍰者,明定一事不兩罰,而且採刑事優先原則,比如酒醉駕駛,如果涉及刑責,判處罰金,行政處罰就不可以再處以罰鍰。但目的不同的處罰則不受限,判處罰金外仍可處以吊銷執照處分。

  行政罰法採「微罪不舉之便宜主義」,對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的罰鍰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者,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代替;並明定「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行為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始得對其處罰。至於未滿十四歲者或身心有缺致缺乏辨識能力者,明定不罰或減輕處罰。

  因此,如大眾捷運法規定不得在捷運站內或車上飲食,違者得處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七千元的罰款,但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若是十四歲以下則不處罰。所以,大眾捷運法未來若不適時在三年內配合修正,將來對故意違規在捷運飲食的十四歲以下少年,將不得處罰。

  另外,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未滿十四歲至十八歲之少年若在禁菸區吸煙,不但要參加戒菸教育,還得施以罰鍰處分,但行政罰法通過後,除非配合修法,否則亦不能罰鍰處分。

  對於處罰的責任條件,行政罰法草案也明確規定,只處罰行為人,而不處罰幫助犯或教唆犯,以免株連過廣。比如先生開車載太太上班,太太因為要趕時間,竟叫開車的先生在紅燈時違規轉彎,太太雖是教唆共犯,但行政罰法則僅對開車的先生處罰,教唆違規的太太則不在處罰之列。

  為了防止不法財團掏空公司資產逃漏稅捐,行政罰法草案中亦訂定「防止鑽漏洞條款」,逃稅被罰的主體雖是公司,但對稅的處罰如滯納金部分,可向代表人及得利的董監事追討。

  行政院官員昨日強調,上述條文係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就像檢察官可以對一些很小的犯罪採不起訴處分,不宜將之解讀為「選前利多大放送」。

  依照該草案,可以爭取到「免付現」的交通違規罰款僅限於「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官員解釋,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就適用,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就不適用。另外,還要主管單位認定是「情節輕微」才能符合要件。

  法務部次長林錫堯說明,經過統計,在現有一千一百卅七項行政法條文中,法定最高罰鍰金額三千元以下者只占九.六%,比例不高。未來將採取個案認定方式,由主管機關自行認為。

  草案另建立「處罰時效」制度,裁處權只有三年效期,以免行政機關懈怠影響人民權益。由於該法對現行行政罰的裁處運作影響甚大,為使行政機關有緩衝期,草案明定該法公布後三年施行。

  陳如嬌╱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通過法務部「行政罰法」草案,交通部官員表示,交通部會銜內政部訂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都已有行政罰法的精神,唯一可能要配合修正的是,許多交通違規事項罰鍰都在三千元以下,要符合「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須做大幅度的修正。

  例如民眾最常碰到忘了在規定時限內繳交停車費,目前是處六百元罰鍰、牌照遺失或破損、未帶行照也只罰三百至六百元,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罰五百元,未來都可能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

  官員指出,最近民眾經常反應交通違規的罰鍰太重,相關執法單位目前已有交通違規罰鍰不能過重的共識,因此,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配合行政罰法大動干戈,提高罰鍰的可能性不大,如此一來,國庫的罰鍰收入勢必大失血。|歲以下則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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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聯合報╱第11版╱綜合╱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3000元以下罰鍰   擬不罰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我國首部「行政罰法」草案,統一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並採微犯不舉的便宜主義,對法定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且情節輕微,認定不處罰為適當,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

  這項草案也明定「防止鑽漏洞條款」,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無論是私法人的董事、私法組織的代表人與違規的私法人都要等同私法人,受同一規定的罰鍰。主要在避免公司違規倒閉,而董事、監事得利卻不必受罰,或藉移轉財產逃避沒入之脫法行為。

  行政院也指出,為了使各機關執法人員熟悉相關之裁處原則,並使相關行政法規得以配合檢討修正,該法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以供行政機關充分準備。法務部說,這項草案將建立「處罰時效制度」,裁處權如果經過三年,就表示不能再處罰,而且一事不二罰。

  行政院指出,這項草案明定行政罰的範圍,包括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不包括懲戒罰、行政刑罰與執行罰在內。法務部指出,這項草案雖採便宜主義,但仍要看具體個案而定,如果交通罰鍰都在三千元以下,由於對違規者都屬很高罰鍰,要不要處罰,則由交通主管機關認定。

  游錫堃表示,過去,行政罰的種類眾多且缺乏統一性法典,導致行政機關於裁處時屢生爭議,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行政罰法制定後,將為行政機關建構一套共通遵循的裁處法典,且符合公開、公正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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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台灣時報╱焦點╱李麗慎         
      三千元以下罰款 得以勸導代替
   

     ︹記者李麗慎台北報導︺行政院再釋出利多政策!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行政罰法﹂草案,內容明訂﹁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亦即對於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款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者,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代替。

  至於引發民怨的交通罰單大多是在三千元以下,未來是否也能﹁以勸導代替罰錢﹂?法務部次長林錫堯表示,這得視個案而定,並非所有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都一體適用,必須由行政機關裁量,且為避免各縣市出現﹁一國多制﹂的情況,中央政府可以做統一裁量的基準。

  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在這項法案通過後表示,強化行政效能,保障人民權益,一向為政府重要施政目標。過去,行政罰的種類眾多且缺乏統一性法典,導致行政機關於裁處時屢生爭議,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行政罰法制定後,將為行政機關建構一套共通遵循的裁處法典,且符合公開、公正的民主程序。

  游揆強調,行政罰法攸關人民權利義務,是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一連串行政法制革新後,目前最重要的一部法典。該法之制定將完備行政法體系,是我國行政法法典化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游揆並指示,各機關應本著主動、積極的精神,為配合﹁行政罰法﹂的施行,檢討現行法規有無配合修正或制定的必要。且為使各機關執法人員熟悉相關之裁處原則,並使相關行政法規得以配合檢討修正,該法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以供行政機關為充分之準備。

  ﹁行政罰法﹂草案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並將該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行政罰法﹂草案重要的原則還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採﹁從新從輕﹂原則、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為受處罰對象、明定﹁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與例外、建立﹁處罰時效﹂制度、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採﹁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和規定﹁防止鑽漏洞條款﹂等。

  草案中也明訂,要求全民守法,排除卸責藉口,規定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避免違規人動輒藉口不知有禁止或限制等規定來逃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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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中華日報╱綜合╱謝佳珍         
      行政罰未逾3000元得以    代替罰錢政院修正草案   明訂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   交通罰單是否比照   法部表示不能一體適用   須由行政機關裁量


行政院會昨(九)日通過﹁行政罰法﹂草案,內容明訂﹁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亦即對於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款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者,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代替。

至於引發民怨的交通罰單大多是在三千元以下,未來是否也能﹁以勸導代替罰錢﹂?法務部次長林錫堯表示,這得視個案而定,並非所有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都一體適用,必須由行政機關裁量,且為避免各縣市出現﹁一國多制﹂的情況,中央政府可以做統一裁量的基準。 

行政院長游錫?在這項法案通過後表示,強化行政效能,保障人民權益,一向為政府重要施政目標。過去,行政罰的種類眾多且缺乏統一性法典,導致行政機關於裁處時屢生爭議,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行政罰法制定後,將為行政機關建構一套共通遵循的裁處法典,且符合公開、公正的民主程序。 

游揆強調,行政罰法攸關人民權利義務,是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一連串行政法制革新後,目前最重要的一部法典。該法之制定將完備行政法體系,是我國行政法法典化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游揆並指示,各機關應本著主動、積極的精神,為配合﹁行政罰法﹂的施行,檢討現行法規有無配合修正或制定的必要。且為使各機關執法人員熟悉相關之裁處原則,並使相關行政法規得以配合檢討修正,該法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以供行政機關為充分之準備。 

﹁行政罰法﹂草案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並將該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行政罰法﹂草案重要的原則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採﹁從新從輕﹂原則、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為受處罰對象、明定﹁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與例外、建立﹁處罰時效﹂制度、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採﹁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和規定﹁防止鑽漏洞條款﹂等。 

草案中也明訂,要求全民守法,排除卸責藉口,規定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情節減

輕或免除其處罰,避免違規人動輒藉口不知有禁止或限制等規定來逃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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