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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8/2007 6:20:46 AM
發表內容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一只書包,也會變成一顆炸彈!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昨晚看完判決書後說,查學生書包,都是為學生好,卻因此成為第一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令人無奈。(記者劉志原攝)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回覆 p 在12/18/2007 6:25:17 AM的回覆:
老師有權搜書包/「太離譜」家長、教團難接受      
台北市立螢橋國民中學。(記者林曉雲攝)   
   
台北地方法院作出老師有權搜索學生書包的判決後,在師生關係間會引起多大的波瀾,尚有待觀察,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叢昌瑾攝)   
保護人權   教部主秘:法官有待學習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學生控告老師搜查書包涉及侵犯隱私權,卻遭法官判決求償敗訴,人本教育基金會大呼這項判決「太離譜」,而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也認為不可思議。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則說,「法官對人權保護要學習的地方實在很多!」

全家盟新任理事長謝國清認為,「法院判得太奇怪了!」他認為,老師就算是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等種種理由,懷疑學生身上有不該帶的物品,也必須經由家長同意才能執行搜查,法官的判決不能保護小朋友基本人權及隱私權,會讓家長們感到很憂心。

負責擬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莊國榮說,辦法中規定老師在特定狀況下才能搜書包,例如第二十八條中,老師認為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對象」涉及帶違禁物品,而第二十九條更進一步規定必須經過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之下,才能對學生進行私人物品的檢查。

疑帶違禁品   第三人陪同可搜特定生

辦法中也列出所謂法定違禁物品,包括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化學危險物品、色情暴力書刊、菸酒及其他違禁物等;該案例中僅僅搜出的學生手機,事實上並未被列為違禁品。

莊國榮說,基於教育人權,各級老師是絕對不可以隨意對學生搜書包,而就算是有相當理由及證據,也必須只能限定在特定對象的學生,絕不可以全面搜索所有學生的書包。所以他認為,做這項判決的法官,對學生人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地方應該學習。

法官對未成年人權意識   跟不上國際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對此判決表示難以接受;她說,台灣法官遇到未成年人的個案,其人權保護等級往往自動降級,未成年者人權得不到合理的尊重,明明成人和小孩都應享有相同的人權,但台灣的法官總是以「出於好意或管教」等種種理由加以限制,法官對未成年者人權意識單薄,跟不上國際的水準。

她很擔心,這項判例如果被援用,將會擴大為老師可以恣意搜孩子的書包或侵害隱私的藉口。
回覆 p 在12/18/2007 6:56:47 AM的回覆:
師搜書包挨告   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12.18   03:14   am   
   
      
台北市螢橋國中一名國二女學生不滿班導師搜她的書包,控告導師侵犯隱私權,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老師檢查學生書包,屬於教師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圍,判決女學生敗訴。這是國內第一件老師搜學生書包的司法判決案件。

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定教師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不得搜查學生身體或書包等私人物品;螢橋國中的這名導師為了執行「春暉專案」,防制幫派進入校園,檢查同學的書包,法院認為,符合教育部規範的「正當理由」。

台北地院指出,教師除了授課,還負有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的責任,對學生所採的輔導管教措施,除非教師裁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否則應該尊重教師的決定。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去年九月實施春暉專案,行文要求各國中配合執行防制幫派滲入校園,螢橋國中在校內導師會議上宣導此事,要求導師協助。

國二的雷姓導師在晨間升旗時,利用學生都到操場參加升旗典禮,他帶班上五名幹部回教室,由學生檢查全班同學的書包,後來查到陳姓女學生違規攜帶手機,私下告誡她以後不可再帶手機。

陳姓女學生知道書包被檢查後,認為班導未經她及父母同意,就翻查她的書包,侵犯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並且違反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回家後告訴家人,她爸爸陪她告上法院。

雷姓導師表示,他是依訓導處指示執行春暉專案工作,,屬於合理的管教範圍,並沒有損害學生的利益。

法官認為,學校未特別要求導師要如何執行春暉專案,由導師視狀況自行決定,導師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縱使有侵害學生的權利,也應被視為阻卻違法。

【記者林宜靜/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老師檢查學生書包,遭學生提告,訓導人員感嘆,發生此事件後,除非是合理懷疑,否則不會檢查學生書包,甚至檢查前,還要問學生的意願。   

【2007/12/18   聯合報】
   
回覆 p 在12/18/2007 7:17:37 A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12.18    
縱使侵權   但可阻卻違法   老師檢查書包   學生求償敗訴
王己由/台北報導
   
 老師安啦▲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是否涉及侵犯隱私,台北地院一件判決指出,老師檢查學生書包不涉侵權賠償責任。圖為台東縣某校老師在操場檢查每一位同學的書包,看看有無惡作劇的爆裂物。(本報資料照片/周敏煌攝)   

             國中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是否涉及侵犯隱私和祕密?台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指出,基於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的目的,在不逾越正當權利行使範圍內,檢查書包縱使有侵害他人權利,也可阻卻違法,不涉侵權賠償責任。   

             北市螢橋國中一名陳姓女學生不滿去年八年級的雷姓班導師,帶著同班五位同學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和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親一起具名控告雷老師,提出求償一百萬元的民事訴訟。但法官根據前述見解,判決老師勝訴不必賠償。   

             這件因檢查書包引發學生告老師的民事訴訟,發生在去年九月十二日晨間升旗時,當時擔任八○六班導師的雷老師執行台北市府教育局「春暉專案」中,有關「防制幫派滲入校園」工作時,帶著五位男同學檢查全班同學書包,以瞭解學生有沒有人帶校規禁止的違禁品,結果查到陳姓女學生違規攜帶手機到校。   

             陳姓女學生回家告知家長,父親認為老師和父母都不應輕忽學生或子女個人隱私空間,不可任意檢查或翻閱學生的書包、私人事務。雷老師未先徵求家長或學生同意就檢查書包,已經侵犯憲法和民法保障的隱私權。父女倆具名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雷老師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雷老師為執行春暉專案才檢查學生書包,而校方並未特別要求或限制導師如何執行。雷老師為達到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等目的,在不逾越正當的權利行使範圍內,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他人權利,也應認為具有違法阻卻性。   

             雷老師為瞭解班上學生有無攜帶違禁品到校,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應是行使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疇,沒有任何違反比例原則等顯然不當之處。   

             判決並指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泛無邊際,學說和實務對隱私權的保障仍有一定分類和標準,如侵入私人獨處生活領域、公開揭露個人祕密等。本案原告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害,但未能舉證究竟侵害何種個人私密事務,泛稱侵害隱私權難認有理,訴請賠償沒有理由。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2/18/2007 7:53:33 AM的回覆:
法院判的離譜,
也不是第一次了....

藍色巨塔與社會的脫節可見一般...
回覆 如何搜書包不重要,重 在12/18/2007 8:12:21 AM的回覆: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與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的密談內容疑似外流,由於最先為民進黨立委莊和子所揭露,接著又扯出國民黨政要遭政治竊聽,因此引發相關聯想。行政院新聞局長謝志偉今天對此表示,如何取得會談內容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出賣台灣,因為人民在意的是如果報導是真的,那麼「馬英九、蕭萬長你們這些出賣台灣的該死傢伙,要如何面對台灣人?」

謝志偉表示,消息是否竊聽而來或是遭到攔截,並不重要。他希望馬、蕭不要模糊焦點。如果報導是事實,那麼在外國人面前出賣台灣,「這些人該死」。謝志偉是在今天到台北縣樹林為民進黨籍立委參選人廖本煙助選前發表上述這些說法。


回覆 教育團體跟家長有教好 在12/18/2007 9:50:23 AM的回覆:
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
回覆 哪來的藍色巨塔? 在12/18/2007 10:40:14 AM的回覆:
別學愚昧的大眾

看似聳動又侵犯人權的標題

但細看判決內容卻相當合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已經充分的說理

就不必光看標題或結論妄下斷語
回覆 行政搜索嗎? 在12/18/2007 11:34:52 AM的回覆:
警政署叫警員維持治安,沒說執行的方法,

警員可以任意搜查民眾皮包嗎?

學校教務處只說執行某方案,   老師可以搜書包嗎?

如果可以那可不可以搜身呢?


別用自己十年前的經驗,

就以為符合今日社會的"論理和經驗法則"


書包帶自己想帶的東西,

不受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嗎?
回覆 路人 在12/18/2007 2:04:42 PM的回覆:
別用自己十年前的經驗,

就以為符合今日社會的"論理和經驗法則"


書包帶自己想帶的東西,

不受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嗎?
-------------------------------------------------------------------------------------------
恩...應該保護,所以老師搜書包前應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檢舉,俟上揭人員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才可搜查學生書包,始為正途,果真如此,那永遠都不用搜學生書包   了,   學生愛帶什麼就帶什麼,如果老師搜書包,還可以用現行犯逮捕,扭送警局,多麼充滿人權的社會阿   ~~
回覆 老師又不是海關 在12/18/2007 2:59:47 PM的回覆:
老師又不是海關人員,

想看什就看什,

海關的行政檢查權明定法律中,

老師憑哪一條什麼檢查?

你以為還在戒嚴時代嗎?

難得你還知道有搜索票這種東西...
回覆 給樓上 在12/18/2007 3:14:42 PM的回覆:
火氣小一點
思考一下2個方向
1.特別權力關係
2.代位行使親權
回覆 喵喵 在12/18/2007 8:08:34 PM的回覆:
老師搜索書包應該予以規範,至少,必須如同警察臨檢,必須有合理懷疑有不當物品,不能看心情高興而任意為之,且對象應該特定,而不是集體檢查。
回覆 小豬 在12/18/2007 11:33:54 PM的回覆:
所謂行為應依法...,這種論調很像司法院討論區對北院或高院以X光或是金屬探測器探測當事人之行為妥當與否的爭論。不知最後大院長結論為何?

又,當兵被搜是常見的事,雖不知何條何法,但也覺得合理。若當時主張隱私權,那不知可否使用單人房?專用衛浴設備?不用交莒光作文簿?

義務教育,教導的是正常的人格養成,檢視有無攜帶學校禁止物品,正好是導正偏差行為的最佳機會。當然,學生因此而藏的更利害,那就不在此論...
回覆 還搜索票咧 在12/19/2007 12:46:26 AM的回覆:
如果生活教育是學校教育的一環
如果遵守秩序也是小朋友該學的

在教育與管理之正當目的之下
在國家公權力於特定範圍內
賦予公私立教育機關有限度的公權力之前提下


誰說老師不能搜書包查違禁品的?
這叫戒嚴喔?
這要搜索票喔?
這叫停留在十年前喔?

十年前幫派可未必會去國小吸納成員
十年前的毒品可未必像現在這麼流通而輕易取得
回覆 喵喵 在12/19/2007 12:47:55 AM的回覆:
不知樓上的你是否真得當過兵?當兵被搜?我當兵怎麼沒被搜?就算真的搜,也是在你個人同意之下所為的行為,不是嗎?而刑訴法上的搜索難道沒有同意搜索嗎?至於所謂的沒人敢不同意,無論如何,都是你同意的,至於不敢不同意,只能說是小孬孬。又不同意的話是否軍中就不能搜就不得而知了。

回覆 喵喵 在12/19/2007 12:52:19 AM的回覆:
如果認為老師可以搜,就應該說出個道理,例如教師懲戒權的阻卻違法概念,就適足以說理老師懲戒學生不違法。
沒有說裡,只是噴口水,顯示出自己的無能!認為搜索有理,就應該說出何以成理,而不是當然認為;當然,搜索無理,也應該說出個道理。
值得思考的是,學生有沒有隱私權~?如果有,該如何保護?保護到何種程度。
回覆 喵喵 在12/19/2007 1:00:43 AM的回覆:
如果老師可以任意搜索學生書包,那麼依照王兆鵬的見解,可不可以搜索學生的屁股有沒有藏毒?特別是全班一起搜?
回覆 生活教育唱高調 在12/19/2007 7:55:11 AM的回覆:
如果生活教育是學校教育的一環
如果遵守秩序也是小朋友該學的

在教育與管理之正當目的之下
在國家公權力於特定範圍內
賦予公私立教育機關有限度的公權力之前提下
------------------
講的很有道理
跟孔丘孟軻說的一樣都很有道理
但是生活教育代表教師可以搜書包嗎?
那可不可以搜頭髮?可不可以搜鞋底?
可不可以搜內衣?可不可以搜腰部?
可不可以全班搜?
可不可以只搜女生?

順便提一下:校長,教務總務主任貪污的一大堆<
誰來管管阿?


十年前幫派可未必會去國小吸納成員
十年前的毒品可未必像現在這麼流通而輕易取得
回覆 教育部的規定 在12/19/2007 8:30:18 AM的回覆:
注意第28.29點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十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回覆 MOMO 在12/19/2007 11:10:26 AM的回覆:
以我成長的經驗來說吧!
我實在很討厭從小學到甚至到高中,老師總是喜歡趁學生不在,在我們升旗朝會或是上體育課的時候搜書包。而且我不覺得手機是違禁品,現在社會這麼混亂綁架暴力事件那麼多,讓學生隨身攜帶手機我覺得也是防身的方法。是不是關於「違禁品」這個範圍需要再限縮一下。
我實在是很討厭一些老師,老是仗著自己是老師就是喜歡做一些侵犯學生的事情,我覺得老師不是父母,不可能對別人的小孩像自己的小孩一樣,所以我認為不只應該禁止老師體罰學生也應該禁止老師侵犯學生的隱私範圍。
假如有老師懷疑學生帶違禁品,應以有相當合理懷疑僅依個案處理才對,而且要搜學生書包應在學生面前搜才對,最痛恨老師趁學生不在的時候偷偷摸摸搜書包。
回覆 回覆喵喵 在12/19/2007 11:13:52 AM的回覆:
不知樓上的你是否真得當過兵?當兵被搜?我當兵怎麼沒被搜?就算真的搜,也是在你個人同意之下所為的行為,不是嗎?而刑訴法上的搜索難道沒有同意搜索嗎?至於所謂的沒人敢不同意,無論如何,都是你同意的,至於不敢不同意,只能說是小孬孬。又不同意的話是否軍中就不能搜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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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   你有當過兵???   
新訓時一定會搜
你是在哪當的阿   那麼爽
還是你當得是預官   受訓時有稍微尊重你
敝人在下我不才   只考上預士
新訓時就被搜了   手機還被先保管

不敢不同意   是小孬孬
請問在當兵時   你敢嗆聲說   不要搜我的東西嗎
你敢說的話   我佩服你
之後的生活   你一定過的多采多姿
就寢後   一定會被叫起來   電一電
電到你不知如何繼續待下去

我無意嗆你   只是想表達很多時候
人權這種東西   是不值錢的
尤其當兵的時候   更是如此

拉回主題
這件案件   我想以憲法層次思考的話
學生隱私權跟老師教育權何者孰重
牽涉每個人的主觀想法
用基本權衝突來思考的話
我想每個人答案會不一樣
只是一個法律人要表達你的意見時
最重要的是法律依據跟理由論述
只要有理由   不是天外飛來一筆說合法或違法
這樣的判決就應該尊重
不是在那指責法官亂判

當然本判決是否合法
當事人有上訴可以救濟
憲法16條(不知有無記錯)已保障其訴訟權
我們應該交由法官判斷
而現在在這討論區   應該做的是
討論   本件相關問題的想法
不是在那意氣之爭
回覆 附和樓上 在12/19/2007 11:31:53 AM的回覆:
預官受訓時一樣是學生
比兵還不如

除非是替代役的才會那麼爽
回覆 附和樓上 在12/19/2007 11:35:08 AM的回覆:
軍中講的是實力及叢林法則
那講得通什麼基本權
旁邊的兵刺龍刺鳳
有的連名字都不會寫
你還跟他談什麼憲法哩
可見當的是爽兵

打仗的時候可以跟敵兵講基本權嗎?
回覆 小豬 在12/19/2007 1:27:40 PM的回覆:
隱私有無當然沒問題。只是程度到那裡的問題。不能毫無理由的檢查、或是過當檢查,當然是沒問題,但也不能因此而什麼都不能檢查。

我是想到,班上的錢被偷的話,過去會互相檢查書包什麼的,現在似乎沒辦法這樣做了,只能讓小偷學生逍遙法外。但這樣不敢檢查的消極不作為會比較好嗎?雖然很多時候互相檢查也是找不到錢的;小偷說不定很享受互相檢查的快感吧...。

現在該案是不是很明顯的就是學校可以檢查,而”事後”家長執意以學生不同意被檢查為由請求?或是家長認為不論如何都不能檢查?若情況如此,該家長是否沒事找事、又學生心理為何?且學生對自己權利太過敏感,那活的可能會很辛苦、也很危險。

對了,判決書上網了嗎?那個法院?案號?
回覆 想法 在12/19/2007 4:23:12 PM的回覆:
學生隱私權跟老師教育權何者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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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請問一下,
何謂"老師教育權"?
依據在哪裡?
是權力?還是權利?還是義務?還是責任?



回覆 替代役新訓一樣被搜的 在12/19/2007 5:21:52 PM的回覆:
沒當過替代役別在那說替代役有多爽
你們整年顧著擦鋼盔、掃落葉
、拔雜草完種雜草
卻照樣消耗國家米糧的同時

我們卻在全國各個地方或中央機關服務
聽著民眾大大小小的抱怨
忙著分擔各個機關政府工友的工作
有事沒事還被正職公務員坳

我們可不認為一般兵有什麼資格
對於替代役產生任何偏見
尤其是在成功嶺的新訓!

回覆 ... 在12/19/2007 5:39:49 PM的回覆:
如果認為老師可以搜,就應該說出個道理,例如教師懲戒權的阻卻違法概念,就適足以說理老師懲戒學生不違法。
沒有說裡,只是噴口水,顯示出自己的無能!認為搜索有理,就應該說出何以成理,而不是當然認為;當然,搜索無理,也應該說出個道理。
值得思考的是,學生有沒有隱私權~?如果有,該如何保護?保護到何種程度。
----------------
我的看法很明確
就是法官早已經於該一裁判中充分說理
至於說的道理
,跟你所謂的教師懲戒權依據不同(甚至只是名稱不一,法官好像用生活指導權這個名詞)
又有何不可?
又難道只有你的話才叫做說理
而該名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的闡述就叫做噴口水?
學生當然有隱私權,誰否認過了?
但任何基本權利除了該考量如何去保護,也該考量如何基於正當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去作限制
回覆 喵喵 在12/19/2007 5:56:13 PM的回覆:
所謂基於公共利益,也應該適可以想像的範圍內,方得為之,而不是自以為是囫圇吞棗般的把大帽子蓋下去就一切沒事了。
如果搜學生書包是為了諸如校園安全(所謂公共利益),那麼必須要有合理懷疑學生的書包內可能藏有違禁品等,而且對象應該特定,而不是在沒有任何資訊支持下,僅憑老師一時心血來潮或心情好壞而以所謂的公共利益任意的搜索學生書包,不然就是濫用權力。
學生的隱私權沒有理由因為是學生而受到較大的限制或在老師面前就自反而縮。
回覆 喵喵 在12/19/2007 6:02:33 PM的回覆:
在刑訴法上特別重視搜索權的限制時,沒有理由老師可以成治外法權的身分,搜索這種東西是嚴重的基本權干預,必須慎重為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也不能在如同過去甚麼特別權力關係就任意踐踏學生的隱私權。沒有理由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在面對老師時必須退讓。相關要件教育部應該明確規範,最要不得的是老師的任意搜索。
回覆 小豬 在12/19/2007 11:11:21 PM的回覆:
基本上,教育部的檢&#26619;辦法太保守了。我主張應該可以突襲檢&#26619;。總覺得師生關係法律太多、感情太少。

常言道,教育百年樹人,若是讓法律太早進入校園,那人情道德怎辦?也就是當國中小學生習慣了對自己的要求就是以法律規定為底限,那出社會後,ㄧ切行為可能都只會遊走於法律邊緣。

像是看到車禍,也覺得不用救,反正沒有保證義務;借錢不還也沒關係,反正你去法院強執我;無力教養小孩就丟給國家,反正國家會幫忙安置。

而且,當學生習慣師生是常態的緊張關係,也就是處處找老師違反保守的辦法的行為,將來出社會後也就很有可能樂於找鄰居、友人興訟。

想到一個問題。今天看到一個消息,教育部規定打平時成績不能以出版社的測驗卷成績為計分標準。從小到大我們都清楚,平時成績大多都是從最高水準那類的測驗卷成績為準。若此時有上高中的學生反應申請入學的成績是從測驗卷出來的,那有何權利能夠主張?能重新分發嗎?(這問題成立與否我並不清楚)

看到民主社會的亂象,有時候我會想,華人真的適合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社會嗎?專制社會所造成的不公平或是冤屈情事,真的會比自由民主社會更多、更嚴重嗎?民主社會就是會有更多的真自由、真平等?修正的專制社會體制對華人來說會不會更好?"終極的"人類社會體制就只是自由民主了?
回覆 喔喔 在12/20/2007 1:07:04 AM的回覆:
給樓上的
真是好棒的想法呢....

其實我最近也在思考
所謂的民主,所謂的人權,在台灣實踐的成果
真足以令我們感到驕傲嗎?
若是,則何以國際間卻是用訕笑輕蔑的態度在看待我們的總愛掛在嘴上民主成就?
若是,則為何在政黨輪替之前大家一心想採行民主,但在輪替後的這幾年,台灣的人心反而卻開始去認真思索走民主這條路的對與錯?

目前的想法是:
其實應該沒有什麼制度是完美的
但時時去檢討思索每一條路的可能性與適合性
則應該被認定為是正常的而無須對此到慌張或內疚...
回覆 法律人的偽善 在12/20/2007 8:06:05 AM的回覆:
老師有權搜書包?
只是欺負國中小學生吧!

台大EMBA的老師如果敢搜學生的書包,
下星期台大校長就會換人了!

台大校方敢搜法律系學生書包,
包準有吃不完的訴訟!

教育體系只敢欺負未成年的國中小學生,
搭配順便踐踏人權的司法體系,
侈言管教和教學的大纛,
校方和法律人的偽善令人齒冷!

台大男生宿舍流傳諸多情色影片照片,
從事司法工作時卻指責猥褻案被告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實在是偽善之極致!
回覆 替代役真的很不爽 在12/20/2007 8:25:41 AM的回覆:
沒當過替代役別在那說替代役有多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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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替代役會不爽有2種可能
一種是爽到忘了爽字怎麼寫
一種是不叫爽,叫非常爽

一般兵:6點起來6點20早點名做體能
替代役:8點應到機關、7點50還在睡,8點30全體美而美集合
(去美而美還要自己付錢,真的很不爽)

一般兵:40人睡大通舖,還是上下舖
替代役:2~4人一間寢室,有電視還有Wii
(為什麼白天不給打Wii?真的很不爽)

一般兵:下午五查三找、基本教練、500障礙、學長教做體能
替代役:別人還在上班,替代役已佔領桌球間鍛練體能
(還是越長越癡肥,真的很不爽)
回覆 努力 在12/20/2007 8:47:32 AM的回覆:
在刑訴法上特別重視搜索權的限制時,沒有理由老師可以成治外法權的身分,搜索這種東西是嚴重的基本權干預,必須慎重為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也不能在如同過去甚麼特別權力關係就任意踐踏學生的隱私權。沒有理由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在面對老師時必須退讓。相關要件教育部應該明確規範,最要不得的是老師的任意搜索。
-------------------------------------------------

喵喵這篇回應   很中肯
我也贊同你所說的

但是   監獄的犯人為啥要被檢查   肛門有沒東西呢
有人說是特別權力關係的餘毒
但是以你的論點
隱私權是至高無上的
是基本權的核心   我也同意
那為啥犯人隱私權面對國家司法權力剝奪時
不可主張
還不是   認為犯人的隱私權在監獄裡小於公共利益
以你的論點   犯人也可主張隱私權   拒絕檢查肛門了

因此本案的問題在於老師有什麼權力可以搜學生書包
如同樓上各位所說的      法官說是   生活指導權
眾說紛紜 主要是我們還未明確老師有什麼權力可以管教學生

因為我們以前受儒家思想拘束 老師是神 要尊敬
家長通常也跟老師說   孩子不乖   請老師教訓   沒關係
可是直到今日   民智大開   知道這樣有違反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而主張老師作法   是不法的
另一方面法律學界在教育權方面著墨甚少
只有周志宏教授   專攻於此
也還未有新的看法
多著重   於   受教權方面主張國家應給予什麼
未注重   國家不能給予學生什麼

附帶一點:很高興大家言語比較像法律人   說話有依據,不同意見
       表達出來,大家切磋切磋
回覆 法律人什麼都會什麼都 在12/20/2007 8:56:16 AM的回覆:
法律人觀點:老師有什麼權力可以管教學生
老師觀點:法律人有什麼權力干涉老師管教學生
                一堆教學生的外行人
             七嘴八舌的討論老師應該怎麼管教學生
             用嘴巴就能開飛機嗎?

回覆 法律人之偽善 在12/20/2007 9:27:03 AM的回覆:
隱私權是至高無上的
是基本權的核心         我也同意
那為啥犯人隱私權面對國家司法權力剝奪時
不可主張
還不是         認為犯人的隱私權在監獄裡小於公共利益
以你的論點         犯人也可主張隱私權         拒絕檢查肛門了
-------------------------------------------------------------------
犯人為何不可主張隱私權?
竊盜案,傷害案犯人一定要接受檢查肛門嗎?

現今實務一律要檢查肛門,
就會代表"犯人隱私權面對國家司法權力剝奪時
不可主張"?

如果長期實務上行政機關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還視為理所當然,
是倒果為因的推論....

贊成喵喵前輩的說法
回覆 你管教過學生? 在12/20/2007 10:40:26 AM的回覆:
如果長期實務上行政機關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還視為理所當然,
---------------------------------------
那為什麼長期實務上司法機關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大家卻視為理所當然?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1:19:19 AM的回覆:
如果我告訴你我曾經跟調查官說你沒搜索票,沒有權利搜索的東西你相不相信~?沒錯!當時我因為講了這樣的話而被以異樣眼光看待,但確實我講了......
軍中跟學校都是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最明顯的地方,近來的新聞很多都報導的學生對老師的反抗,而軍中更不用說了,因為誰敢主張?
其實很多生活中的權利,我們都願意讓渡,不輕易隨便抬出隱私權等等的權利主張,因為有很多考量,現實社會裡甚至會對如此主張的人投以異樣眼光,應然與實然永遠有個隔閡。
問題是我們仍要面對:如果司法人員辦案時要搜索票,何以老師就可以以所謂的生活指導權侵害學生隱私權而不須相關要件規範?傳統的觀念裡似乎認為老師就是有此權力,甚至搬出所謂的為了追求公共利益,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其實恐怕都有待檢驗。並非搬出一頂公共利益的大帽子就甚麼都可以過關了。
這個案例其實也告訴我們:我們的權力其實無時不刻都可能被侵害而且可能無法主張。
監獄裡的相關行為也應該都有規範,指是那些在監獄裡工作的人有沒有照規定罷了~~~而就我們所知,恐怕很多都沒照規定,相關要件與事實的涵攝恐怕並非符合。這方面也應該改進,畢竟,像學校,軍隊,監獄等都不應該成為可以任意侵害人權的地方,我知道這很難,但是卻應該努力朝此方向。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1:28:41 AM的回覆:
其實例如在軍中,班長都學聰明了,他們不會直接去翻你的背包,而是叫你直接倒出來全部的東西,然後再去翻,此時或許就規避掉搜索的問題。
我個人當兵時也是有被要求倒出東西的經驗,對此而言,我也沒拒絕,因為也沒必要堅持隱私權而搞壞關係,更何況班長不是直接搜,這或許也是他們的方法,實務上我想很多的辦案也都以此方式規避掉問題。
再例如警察臨檢,也是,他們不會直接開你的車廂,而是叫你自己打開,如果你打開了,就是同意搜索。(這個例子的檢驗應該比在軍中要嚴格)
回覆 姑息養奸 在12/20/2007 11:44:53 AM的回覆:
現今實務一律要檢查肛門,
就會代表"犯人隱私權面對國家司法權力剝奪時
不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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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裡的相關行為也應該都有規範,指是那些在監獄裡工作的人有沒有照規定罷了~~~而就我們所知,恐怕很多都沒照規定,相關要件與事實的涵攝恐怕並非符合。這方面也應該改進,畢竟,像學校,軍隊,監獄等都不應該成為可以任意侵害人權的地方,我知道這很難,但是卻應該努力朝此方向。
----------------------------------------------------------------------------------
更多時候是一些人只懂皮毛,
不知道有相關法規也不願去查,
就如同引用的第一段。
僅拿出最簡單的憲法基本權來套用一切事實,
以為舉著人權大旗,方向就是對的。
是嘛,黑臉沒人要做,
喊喊對大家都有利的隱私啦、人權啦,
媚媚俗總是能得到大家的掌聲,
就如同引用的第二段。

監獄行刑法
第         12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在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辦理新收收容人入所(含借提、還押)流程及檢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收容人入所應實施全身檢查,在檢查工作完成前,避免其與雜役接觸,已檢查與尚待檢查之收容人應加區隔,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檢查前應注意觀察其神情及精神狀態,以防意外事故發生。檢查衣褲時應注意領、袖、衣襟、口袋及騎縫等處,如有發現疑點得解縫檢查之;檢查身體之順序由上而下行之,並注意頭髮、耳朵、嘴、四肢、手指、生殖器、肛門、腳底等處,在實施生殖器、肛門部位檢查時,為顧及收容人隱私應於檢身室為之。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1:50:31 AM的回覆:
我講得<很清楚>了,<相關要件><應該>都<有>規定,重點是涵攝的嚴不嚴謹。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1:55:13 AM的回覆:
我還必須提醒大家,即使有規範,也不代表必定合憲,也須透過合憲性的檢驗,才真正沒有問題,即使我們願意將法規推定合憲。
無論是法律,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與行政規則)都是違憲審查的客體。也就是說,有法規不代表一定合憲。
回覆 又來一個岳不群 在12/20/2007 12:02:07 PM的回覆:
我講得<很清楚>了,<相關要件><應該>都<有>規定,重點是涵攝的嚴不嚴謹。
------------------------------------------------
心中真意<應該>是
監所人員<應該>都沒水準
涵攝<應該>都不嚴謹
<應該>只有經過我涵攝的才算數
因為大家<應該>都比不上我喵喵對憲法這麼的有研究

請問你<應該>看過A片吧
你不<應該>也是侵犯別人隱私權的共犯?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2:06:02 PM的回覆:
你要這麼想我也沒辦法!

我所謂的應該,是指相關規定應該都有;你所謂的應該我就不知道你在講甚麼了~~~
事實上,我也不是只針對監獄,包括學校,軍中,警察等等。

你不必這麼敏感~~~
回覆 又來個岳不群 在12/20/2007 12:14:34 PM的回覆:
我所謂的應該,是指相關規定應該都有;你所謂的應該我就不知道你在講甚麼了~~~
--------------------------------------------------------
是啊,這就是你的心態
你說的別人都要捧
別人說的你就假裝看不懂

<應該>是你的用語,
你連自己的用語都能假裝看不懂
那我就用幼稚園的講法清楚教你:
這表示你的用語充滿了意測,成見與主觀推定
你的用語一點兒也不嚴謹
任意推測別人涵攝會有問題,會侵犯基本權
不知檢討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15:59 PM的回覆:
你似乎只針對我個人喔?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1:30:15 PM的回覆:
回歸本題,這裡比較值得討論的是:何謂執行中認為有必要者亦得檢查身體?甚麼是有必要?
其實這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相關實務最常見的諸如:羈押要件。
無論如何,有無必要也不應該出於感覺,必須有論述何以必要,不然此必要性的要件有規定等於沒規定,等於架空比例原則。
回覆 學生不倒k 在12/20/2007 1:44:19 PM的回覆:
解決方案:在當兵時就該不要怕關係不好了!直接說你沒有權利要我倒!
回覆 針對的是貓 在12/20/2007 1:47:13 PM的回覆:
你似乎只針對我個人喔?
回歸本題,這裡比較值得討論的是:何謂執行中認為有必要者亦得檢查身體?甚麼是有必要?
其實這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相關實務最常見的諸如:羈押要件。
無論如何,有無必要也不應該出於感覺,必須有論述何以必要,不然此必要性的要件有規定等於沒規定,等於架空比例原則。   
-----------------------------------------------
自己一堆問號不會答
加上<應該><何以><不然>
果然坐實了你心中充滿臆測,不確定與主觀推定
何必發表無價值言論

末段更是空話,
誰對有無必要<應該>是出於感覺?

回覆 哈哈 在12/20/2007 1:48:38 PM的回覆:
直接說你沒有權利要我倒!
-------------------------------------
這叫做白目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2:07:04 PM的回覆:
相關實務見解例如:法官如何形成被告有構成要件故意~?此點似乎實務多無論述;在審查是否有羈押必要時,似乎也僅看到有羈押必要的字眼,至於何以構成有羈押必要性,似乎也未見論述。
這些對於比例原則都是一種架空。
回覆 應該似乎是否是這樣? 在12/20/2007 2:15:57 PM的回覆:
相關實務見解例如:法官如何形成被告有構成要件故意~?此點似乎實務多無論述;在審查是否有羈押必要時,似乎也僅看到有羈押必要的字眼,至於何以構成有羈押必要性,似乎也未見論述。
這些對於比例原則都是一種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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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寫<應該>了
改寫<似乎>
共寫了3個<似乎>,1個<如何>,1個<何以>,1個<是否>
乾翠全篇打問號比較快
回覆 我是冷感 在12/20/2007 2:19:15 PM的回覆:
事實上,我也不是只針對監獄,包括學校,軍中,警察等等。

你不必這麼敏感~~~
----------
不但rape監所人員
連學校,軍中,警察也全糟殃了
還要人家別太敏感?
回覆 喵喵 在12/20/2007 2:21:59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似乎>二字我之前就用了,你是沒看到還是故意裝作沒看到呢?
回覆 ???????? 在12/20/2007 2:40:04 PM的回覆:
你要這麼說我也沒辦法!

我所謂的似乎,是指該文的似乎;你所謂的似乎我就不知道你在講甚麼了~~~
回覆 旁觀者 在12/20/2007 5:25:11 PM的回覆:
是怎樣?許恆達又出現了嗎?
回覆 旁觀者 在12/20/2007 5:28:51 PM的回覆:
講到許恆達,就想到王玉全。
回覆 白木屋學生 在12/20/2007 5:44:24 PM的回覆:
那這學生真白目!...??
回覆 小豬 在12/20/2007 9:53:41 PM的回覆:
那些人是誰ㄚ?
回覆 風天 在12/20/2007 9:59:27 PM的回覆:
老師有沒有權利搜是一回事,但是要求一百萬元實在太扯了。

我覺得請求一百萬元的賠償,是非常不合理,如果是五萬元以下的數目,我或許還覺得這個家長及學生比較理性,一百萬元,有點獅子大開口的樣子。

如果是該名學生的書包被偷了,小偷將書包及手機都處理掉,最後雖然小偷抓到了,但是書包及手機都拿不回來,如果你是該家長或學生,你覺得可以向該名竊盜犯請求多少民事賠償?一百萬元?可能嗎?你會覺得合理嗎?

如果書包、手機的持有(所有)及隱私權都被侵犯了,也只能要求幾萬元的民事賠償,你覺得單獨的隱私權被侵犯,可以要求一百萬元嗎?

舉重以明輕,我覺得有時候權利濫用的情形很常見。
回覆 旁觀者 在12/20/2007 10:19:55 PM的回覆:
機場用X光機將旅客的身體全部看光光的行為也不是沒人討論侵犯了隱私權。不過最後仍照常~~   
回覆 對現今教育政策--禁 在12/21/2007 5:53:08 AM的回覆:
為何老師不能基於安全理由搜學生書包
不知是否有人為站在第一線的教育工作者想一想
現在的學生國家規定不能打不能罵不能罰
現在的基層教師幾乎大多都對現在的學生生活常規呈現放任自生自滅狀態
等學生觸法在直接送法院就好
這樣也可以避免法院關門讓法官與檢察官有事做不會太無聊
試想這樣的教育政策持續國家還有救嗎
待將來所有基層教師對我們的孩子的管教完全放棄時
那將是台灣的教育沉淪之時
現在的老師擔任教職很多都是抱持"餬口飯吃"的心態
有理想者至少在現在教師處於現實弱勢狀態下已不多見
法律是死的
人腦是活的
我覺得這個法官判的不錯
那些高喊保護學生隱私權及人權的人及團體若妳們真的站在教育的第一線上
當被學生訕笑.辱罵.毆打甚至是持械攻擊到住院時我不知道妳們還能不能主張不要體罰而堅持愛的教育
不要說我危言聳聽
我只是說出事實而已
而且是確實存在的事實(不要掩耳盜鈴)
不要把對建中北一女等名校那一套放在所有的學校身上
建中北一女學生大多自動自發
有些糟糕的學校(不要否認有這些學校存在)的學生則須靠"外力"才能使學生步入正軌
今天你拿掉那些"外力"
變相的就等於就是放棄那些學生了
回覆 樓上說得沒錯 在12/21/2007 8:20:25 AM的回覆:
喵喵談教師搜書包
就跟陳明真要改革考試制度
一樣的可笑

兩個都是外行
回覆 人是癌細胞 在12/21/2007 8:23:08 AM的回覆:
高喊保護學生隱私權及人權的人及團體
-------------------------------------------------
這種人只是喊給別人去死
當他們自己碰到一樣的狀況
百分之百作得有過之而無不及

我打賭這些人如果當時就是那個教師
一定會要學生脫褲子
回覆 大家瞎搞 在12/21/2007 8:30:23 AM的回覆:
結論就是
台灣充滿了外行搞內行

法律人搞政治
喵喵搞教育
教育部長搞鼻屎
陳明真搞考試
新科律師搞專利
軍人搞馬屁
主秘搞gay搞娘
諾貝爾化學獎得主什麼都搞

搞到台灣輸韓國
奇怪了大家就不能搞好自己的份內事嗎

考生我還是搞好自己的考試要緊
回覆 笑死人 在12/21/2007 3:25:48 PM的回覆:
笑死人了,結論是你說了算?你以為你是誰阿?
還有阿,是不是把所有的事情跟陳明真立法委員的司法考試改革做連結,就等於是打破天下無敵手了呢?
這種手法誰都看得出來。

刪了吧~~~再談下去已經沒意義了,只會淪為口水,臭不可聞。
回覆 笑死人 在12/21/2007 3:34:47 PM的回覆:
最後,看完這整篇,我想說的是:意見有正反兩方本來就很正常,應該有為有守的是:針對主題,也就是對是不對人,對於不同意見的人能夠包容,傾聽,甚至辯論也無仿。
但不知是否受到現在社會風氣的影響,對於意見不同的人,最後只變成外行人啦,不懂啦~~~真的很可悲咧~~~

真的好可惜喔~~這篇文章~~~~被糟蹋了~~~~~~~刪了吧~~~~~
回覆 喵喵 在12/21/2007 5:41:03 PM的回覆:
還好李俊德你沒刪這篇,已存檔,屆時就請你李俊德調ip。
回覆 死人會笑-有鬼 在12/21/2007 7:49:12 PM的回覆:
笑死人了,結論是你說了算?你以為你是誰阿?
...只會淪為口水,臭不可聞。   
   ~~~真的很可悲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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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這篇的等著被告吧
看誰告得成
回覆 順便練刑訴 在12/21/2007 7:53:13 PM的回覆:
喵喵你最好告得成
否則準備吃刑法171
回覆 小豬 在12/21/2007 9:02:58 PM的回覆:
告來告去,又如何?不過是意見發表。若今天發言的是某幫派的老大,誰敢告?誰敢有意見?

本件似乎也沒什麼共識,主張不能查的,是學院派的,愛搬出憲法基本權。主張能&#26619;的,就是務實派的,愛提出現實爭點的。

這種爭議,我覺得多數決投票比較快。我投能&#26619;ㄧ票。&#26619;的要件要再放寬;該辦法要修。也投能體罰ㄧ票,只要家長同意即可。
回覆 小豬說得不錯 在12/22/2007 8:08:14 AM的回覆:
動不動就提告
頂多讓我吃2年免費飯好好K書
卻讓人見識有人聲稱維護憲法隱私權
卻踐踏了言論自由

同樣是基本權,不同的作法
更可見口說與實際的落差

本案關鍵在對象暱稱隨時而變
1人飾多角或多人飾1角
例如:喵喵是不是笑死人?
對象根本無法可得特定
如何能夠對實際個人社會生活的評價造成損失?


回覆 sairi 在12/25/2007 2:42:36 AM的回覆:
搜書包沒啥不好...
現在小鬼有夠不乖,
誰知道他會不會帶些危險的東西到校,
別說不可能,
當你的孩子有一天出事就不要怪老師沒管制好...

順帶一提,
求償一百萬,
那家長是瘋了嗎?
搶銀行還比較快...
不然我書包讓他搜他給我一百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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